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法律援助中心对贾某、刘某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刘某某与同组村民贾某某原系配偶关系,双方育有一女贾某。2011年,该组将本组集体口粮地对外租赁,以集体名义收取租金,由该组按1500元/年/人按户向本组村民发放。其中,2011年-2015年上半年分发到户的租金均由原户主贾某某领取。2015年下半年,该组以刘某某、贾某与贾某某分户(2013年离婚,2014年分户,户主为刘某某)为由不予给付。至2016年、2017年,均未向刘某某、贾某母女二人发放。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018年3月9日,刘某某、贾某到河南省淅川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经了解,刘某某经济特别贫困,且长年患有严重糖尿病,几乎无劳动能力,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指派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李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介入此案,经前期工作查访和询问发现:在该县,基层村组干部因涉农法律知识欠缺,经常出现侵犯少数弱势集体组织成员权利的现象。该村组干部在分配集体收益时对刘某某、贾某区别对待的理由为,该组长上任后仍然执行前任组长的发放名单,并借称该分配方案系群众意见,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他人无权干涉。 承办律师分析认为,公民的合法集体收益分配权受法律保护,刘某某、贾某依法享有同等的集体收益分配权,且属于法定权利,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自治行为即应被法律否定,被判定为无效。李律师以代理人身份和法院对接,沟通案情,明确刘某某、贾某的具体诉求。2018年3月12日,经承办律师协助,刘某某、贾某一纸诉状将村组告上法庭。 庭审前,承办律师分析案情,认为本案的法律核心问题:一、刘某某、贾某所诉的租金,因为二原告未实际参与分配,对于如何分配,分配多少不知情,尚有争议。而根据二原告单方核算的数额,近9000元可诉,但作为认定依据有瑕疵。关于该点问题,李律师分析认为,本案要讲究诉讼技巧,其一可以根据庭审村组认可的数额进行主张。其二因村组保存着具体发放的明细,可能拒不提交。那么在庭审时,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法庭责令村组负责人限期提交,并主张逾期不提交可以认定对其不利的事实。同时,李律师认真仔细向二位原告告知了诉讼风险和注意事项。二、刘某某、贾某所诉仅为起诉前至2017年租金,对于二原告的后续权益该如何保障,能否在本次诉讼中一并解决的问题。 承办律师查阅法律规定,现行法律并无将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作为判决项的规定。根据已查阅的资料,仅在2001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对广东高院进行的答复意见(法研[2001]51号)。据此,李律师为了争取维护当事人更大的合法权益,决定在开庭前和承办法官进行沟通。并在庭审时要求增加“确认二原告享有同等的集体收益分配权”这一项诉请。经承办律师多方努力,终于取得了承办法官对法律理解和适用的一致意见。 2018年4月13日,该案一审开庭审理,李律师出庭履行代理职责。庭审中,双方进行了激烈的交锋。被告村组的意见与之前李律师分析研判的意见基本一致。法庭争议的焦点是:二原告是否依法享有同等的收益分配权。李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十六条规定,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第三十六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二原告的诉请依法应予支持。 在庭审中,李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下载并提交了相关案例一审民事判决书予以支持自己的代理观点。在庭审调解中,村组始终不愿意给予二原告同等的分配收益。为降低本案的执行风险和后续风险防控,经和原告沟通,同意放弃之前租金的请求,但坚持要求依法确认二原告具有同等的集体收益分配权利。经法院主审法官进行充分调解,双方始终未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后该案一审宣判,支持二原告要求享有同等集体收益分配权的诉请。一审宣判后,村组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效力。

【案件点评】

本案属于一起典型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的涉农案件。本案中,二原告原有的两个诉请为,一为主张租金权利,二为确认集体收益分配权。但在庭审中,由于二原告掌握的关于已分配的租金方面的证据不充分,即使勉强判决,也面临难以执行已经发放给其他村民的租金的问题,若强制执行这几千元租金会制造村民矛盾,引发风险,使得村民更难以接受二原告,二原告也更难以融入集体组织生活,对二原告后续权利的保障和实现产生障碍。故在综合考虑得失后,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撤回了第一项诉请。而第二项诉请得以支持,则是对二原告权利最大化的保障。在确认同等集体收益分配权后,再申请后续分配集体收益时,若村组不予配合,可以直接通过法院执行局发送协助执行手续即可,可以避免后续再行诉讼的繁琐程序。该案的成功办理对处理同类案件起到了借鉴作用。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