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民工工资,要求支付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30日受理陈某某、刘某某等21人投诉团溪镇团溪十字街旧房改造项目工程所做工被拖欠工资137847.48元一案。经区劳动监察科审核立案。 经查,团溪镇团溪十字街旧房改造项目系自然人周量挂靠贵州权强建军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2017年11月,周量挂靠贵州权强建军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团溪镇团溪十字街旧房改造项目进场施工。在施工中,周量把该项目零负层承包给张志国,张志国把该项目零负层工程中的模板制作、钢筋工、混凝土浇灌分包给鄢其;在零负层完工后,包工头张志国无故离开该工地。周量将该项目的1-5层工程施工承包给自然人鄢其,该项目于2018年4月完工后,发生拖欠民工工资。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核实,周量挂靠贵州权强建军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团溪镇团溪十字街旧房改造项目工程完工后,周量付给张志国工程款14.4万元(有支付凭证为证),由于张志国承包的工程未作结算且张某某外出无法联系,无法调查张某某应得工程款金额。承包给鄢其的工程完工后,已支付鄢其工程款44.40万元。鄢其得到工程款后,只支付了民工工资180470.00元的民工工资。 在调查中,拖欠陈某某、刘某某等9人工资43091元是周量将零负层工程承包给张志国发生的,另拖欠管理人员杨木龙的工资12000元,是周量直接录用的管理人员,拖欠以上共计55091元应由周量挂靠贵州权强建军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主体责任;陈志祥、陈大勇等15人工人给鄢其承包的工程做工,鄢其在得到44.40万元工程款后,拖欠陈志祥、陈大勇等15人工人工资82211.48元,应由鄢其承担主体责任。 贵州权强建军筑工程有限公司、包工头鄢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第七条之规定,《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第一条第三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2018年8月10日分别对贵州权强建军筑工程有限公司、包工头鄢其拖欠陈大勇、刘大鑫、刘正四、罗文昌等21人次的工资137847.48元作出了限期整理改决定书《遵义市播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播州人社监令字﹝2018﹞46-1号)、(播州人社监令字﹝2018﹞46-2号),但贵州权强建军筑工程有限公司、包工头鄢其逾期未支付。上述事实,有工作记录、调查笔录、转账凭证、图片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至2018年8月10日我局分别对贵州权强建军筑工程有限公司、包工头鄢其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以来,被拖欠工资的工人多次到我局质问案情进展,并扬言要到上级相关部门讨说法,我局作了多方面的安抚稳控工作,贵州权强建军筑工程有限公司、包工头鄢其无故拖欠民工工资,已给社会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我局多次联系贵州权强建军筑工程有限公司、包工头鄢其,告知其利害关系,但贵州权强建军筑工程有限公司、包工头鄢其以各种借口逾期仍拒绝支付。

【法律分析】

贵州权强建军筑工程有限公司是有用工资质的主体单位,包工头鄢其得到工程款后,有能力支付民工工资而不支付,已涉嫌恶意拖欠劳动者报酬,我局作出〈责令改正决定书》后仍拒不支付。给社会稳定带来不稳定因素。贵州权强建军筑工程有限公司、包工头鄢其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了《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第一条第二、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法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七条之规定。建议贵局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

本案中贵州权强建军筑工程有限公司是有用工资质的主体单位,包工头鄢其得到工程款后,有能力支付民工工资而不支付,已涉嫌恶意拖欠劳动者报酬,我局作出〈责令改正决定书》后仍拒不支付。给社会稳定带来不稳定因素。贵州权强建军筑工程有限公司、包工头鄢其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了《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第一条第二、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法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七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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