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关某某医疗纠纷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关某某在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某工地务工期间不慎从高架上摔倒受伤,第一时间前往满洲里市医院就诊。后在治疗过程中,满洲里市医院因治疗条件有限作出向黑龙江省医院转院的决定。申请人也遵医院的决定,前往黑龙江省医院继续治疗,但是在治疗过程中因医疗事故致使其伤情更加严重。 2017年6月23日,关某某向满洲里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黑龙江省医院对其作出伤害赔偿。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申请人关某某属于残疾人,也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是其诉讼的被告黑龙江省医院的住所地在外地,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章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应在黑龙江省进行诉讼。而根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申请法律援助民事、刑事诉讼案件和其他诉讼案件,由承办案件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故申请人应在黑龙江省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规定: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知辩护的法律援助案件,由作出通知的机关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受理。2.申请法律援助民事、刑事诉讼案件和其他诉讼案件,由承办案件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3.非诉讼法律事务,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事由发生地法律援助机构受理。而关某某所要诉讼的被告为黑龙江省医院,其住所地并未在满洲里市,故不属于满洲里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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