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绑架罪等数罪入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人员曹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曹某某,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初中文化,河北省涞源县人。2008年7月29日,因绑架罪、抢劫罪、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被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两万元,刑期自2008年8月22日起。曹某某于2008年9月2日被交付执行刑罚,羁押于河北省保定监狱。2011年1月22日,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3年6月10日,由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2016年11月24日,由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现刑期自2011年1月22日起至2027年5月25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3月1日,因曹某某距上次减刑裁定书生效时间已达到二年以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九条规定的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间隔时间,且获得考核表扬五次、单项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第130号令)要求,所在监区包组警察为曹某某提请减刑。2019年3月4日,保定监狱十八监区全体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讨论认为,曹某某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改造态度端正,思想积极向上;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态度认真,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后先后共获得考核表扬五次,单项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可以为其提请减刑。但曹某某因绑架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两万元,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且被交付执行后罚金两万元未缴纳。因此,监区全体人民警察一致同意为曹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 2019年3月4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意监区全体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曹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 经监区公示三天,在未收到监狱人民警察及罪犯的异议后,十八监区将提请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2019年4月3日,保定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曹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监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时结合曹某某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各方面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规定,保定监狱刑罚执行科建议对曹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 2019年4月1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狱检察室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曹某某在入狱服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可以提请减刑的条件。因此,同意刑罚执行科的建议,作出对曹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的评审意见。 经监狱公示五个工作日,未收到任何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的异议后,将曹某某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报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经河北省保定市冀中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曹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案件办理程序合法依规,同意保定监狱为曹某某提请减刑。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曹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9年5月5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曹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曹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且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因此,同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的意见。保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130号令)相关规定将案卷报送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6月26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6刑更1765号刑事裁定书,认为曹某某自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各科成绩合格,确有悔改表现。经综合考量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曹某某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对曹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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