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王某某,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通州区。1998年1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赌博、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9月25日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2015)房刑初字第55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2018年12月12日止(取保候审前先行羁押的31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后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016年9月23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2016)京0112刑再1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罪名和刑期的判罚,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变为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该犯于2016年1月6日调入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四监区服刑改造。罪犯王某某于2016年2月至2017年7月末获得2个表扬奖励。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1月17日,依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的实施细则》,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四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王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评议了罪犯王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王某某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是罪犯王某某曾于1998年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6个月,缓刑1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的要求,监区全体警察认为应当对罪犯王某某提请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建议减刑不超过六个月。审核后,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案卷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监区提请对罪犯王某某减刑幅不超过六个月的建议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于2017年11月24日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做出同意提请罪犯王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北京市刑事执行检察院对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未提出反对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7年12月4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王某某减刑案件进行审议,认为罪犯王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做出提请罪犯王某某减刑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12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接受教育改造,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综合考虑罪犯王某某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法裁定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