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至2019年5月期间,被鉴定人徐某深在铁岭市银州区体育馆路某小区经常打砸周围邻居门窗,辱骂他人,在家中打砸物品,严重影响居民生命安全及正常生活。 在讯问过程中发现被鉴定人精神异常,故提请鉴定。
【鉴定过程】
(一)调查及证据资料 据铁岭市公安局工人分局刑事侦查队情况说明反映:该队侦办的徐某深、徐某建(二人系父子关系)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现已将犯罪嫌疑人徐某深、徐某建刑事拘留,羁押于铁岭市看守所,经询问该父子二人,该二人均拒绝透露家属信息,该队无法找到嫌疑人家属。另该二人均系无业人员,故无法对其家属及同事进行询问。 据被鉴定人父亲反映:被鉴定人精神不正常,由其父在家看着。 据被鉴定人邻居反映:被鉴定人平时只要出门就会砸邻居家门窗,还总打人,并且经常在家骂人,用东西砸家里,也不知道什么原因。日常邻居都不敢和被鉴定人说话,甚至不敢和被鉴定人对视,被鉴定人见谁就骂谁打谁。 据被鉴定人邻居反映:刚接触被鉴定人时,被鉴定人经常在家用电钻钻家里,那时候不打人,也不骂人。从2017年后,被鉴定人病情严重,平时和被鉴定人无法交流,他见谁骂谁,谁和他对视被鉴定人就会打人。被鉴定人还经常砸邻居家的门窗,在家里也砸自己家,有时候打其父亲。 据被鉴定人邻居反映:被鉴定人从2017年开始病情加重,只要出门就会砸邻居家门窗,还总打人。还经常能听到被鉴定人在家里骂人,砸东西,打骂其父的声音。平时邻居不敢和被鉴定人说话,甚至不敢对视,被鉴定人见谁骂谁。 据被鉴定人社区材料反映:被鉴定人自幼在单亲家庭中成长,无业,酗酒,脾气暴躁,性格孤僻。2017年被鉴定人与他人发生纠纷被打伤头部(附铁岭市中心医院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出现失眠、幻听,不能正常回答问题,烦躁易怒,伤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于2018年6月1日,被鉴定人在沈阳国防医院就诊,心理测试报告提示抑郁、焦虑、精神病均为中度。从2017年起,被鉴定人经常对邻居家门窗进行捶打,对他人进行辱骂,对某一住户家人及亲属进行多次人身攻击,致该住户最后搬家。2018年4月后,被鉴定人经常向楼下抛掷各种物品,还用刀砍其他住户房门,致小区居民人心惶惶,该楼居民多次到社区反映被鉴定人父子严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2019年4月,在社区帮助下,被鉴定人在铁岭市银州区医院进行医学鉴定,评为二级精神残。 据被鉴定人所在看守所反映:被鉴定人入所后,总感觉身边有人,用拳头打,用唾液吐,还经常自言自语。 据被鉴定人同监室在押人员反映:被鉴定人见谁骂谁,谁离近了就用口水吐谁,和被鉴定人说话,被鉴定人就打人。夜里不睡觉,在床上站着,嘴里一直在说:“管教,管教快来救我,我身上有人妖。” 据被鉴定人同监室在押人员反映:被鉴定人入监室时,身上很臭,由大伙帮助清洗。被鉴定人经常骂人,用口水吐人,并且用拳头打人。被鉴定人夜里不睡觉,经常自言自语,具体内容听不清。 据卷宗被鉴定人2019年6月3日讯问笔录记载:部分笔录摘要。问:“徐某深?”答:“是我。”问:“你平时是否饮酒或者吸烟?”答:“不怎么喝酒,也不吸烟。”问:“你家中为什么都是啤酒瓶子?”答:“捡的。”问:“你平时都是什么感觉?”答:“我感觉旁边有人要袭击我。”问:“你饮食和睡眠是否正常?”答:“很难入睡,睡着了也总醒。”问:“你为什么总是挥动拳头,还吐口水和说脏话?” 答:“我感觉旁边有人,他要打我。” (二)法医学检验 精神检查:被鉴定人由警察陪同自行步入检查室,表情平淡,礼貌欠佳,对问话能简单回答。意识清晰,定向力良好,检查合作。被鉴定人能正确说出自己自然情况。叙述自己在两岁时父母离异,现在和父亲一起生活,平时开厢货给超市送水,每月有两、三千元收入。当问其本次涉嫌违法罪名时,被鉴定人强调自己没有精神病,犯啥法自己也不知道,是因为有人在楼下点名骂自己,才用东西砸他们。自己也曾经到楼下质问过对方,但是对方不承认,后来还打起来了。被鉴定人否认捶打周围邻居房门及向楼下扔砖头的情况,叙述自己房间内酒瓶是自己二年来饮酒攒下来的,并说明自己酒量不大,每次就喝一两瓶啤酒。在看守所时,虽然没有人骂自己,但总能听见鬼哭狼嚎的,好在和父亲是一个屋,现在住院分到楼上楼下。被鉴定人能回忆自己就诊精神病院次数及经过。叙述过程中被鉴定人大部分言语不切题,没有一定的中心内容,其言语用意很难让人理解。被鉴定人对一般常识、计算力、理解力检测无明显异常。整个现症检查过程中,被鉴定人没有故意隐藏及回避,思维松弛,有被害妄想及关系妄想,表情淡漠,意志缺乏,其思维方式及性格明显偏离正常,认知功能受损明显,自知力缺失,社会功能受损。智能未见明显损害。 躯体检查:未见明显异常。 辅助检查:CT:头颅CT扫描未见明显异常;脑电地形图:轻度异常脑电地形图;90项症状清单:各项均显示轻或无;事件相关电位:P300可疑异常,N400存在伪迹。
【分析说明】
根据卷宗、调查材料、医学材料及综合材料、并结合精神检查相互印证综合分析如下:被鉴定人自幼在单亲家庭中成长,高中文化程度,据调查材料反映,被鉴定人平时精神状态就异于正常人,脾气暴躁,性格孤僻。于2017年因与他人发生纠纷,头部受伤后,被鉴定人精神状态明显异常,经常捶打及砍毁邻居房门,辱骂他人,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还从楼上抛掷危险物品,在小区内无故骂人打人,严重影响小区居民生命安全和正常生活。于2018年在沈阳某家精神科门诊就医,诊断及用药不详。在本次精神检查时,被鉴定人自述在自家楼下经常有人点名骂自己,面对面质问对方,对方不承认,曾经因此发生过厮打。案发期间,社区领导及警务室警官与被鉴定人沟通,被鉴定人言语走板,言语令人很难理解,不能进行有效沟通。于2019年4月,在社区帮助下,被鉴定人徐某深在铁岭市银州区精神病院经过医学鉴定,评为二级精神残。案发后,被鉴定人在羁押期间,也经常无故打人骂人,还用口水吐人,被鉴定人认为身边人对己不利。目前被鉴定人在精神专科接受治疗中,仍感觉心情不好,对案件无明确悔意。在本次整个精神检查过程中,被鉴定人无故意回避及隐藏表情,检查中可见被鉴定人存在明确的思维松弛,被害妄想及关系妄想,情感不协调,意志减退,人格改变,自知力不完整,社会功能严重受损,病程数年。综上所述,结合被鉴定人目前状态,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其表现符合“精神分裂症”的诊断,其作案当时及目前均处于发病期。 案发期间被鉴定人处于精神疾病发病期,被鉴定人受精神症状支配实施行为,其实质性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丧失,故对其作案当时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1、诊断:精神分裂症; 2、作案当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3、建议采取医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