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教育转化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李某,1969年1月14日出生,河南省周口市人,高中文化,无业,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29日被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在缓刑执行期间,李某未按照规定时间到当地司法局报到,并且再次到中南海周边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违反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撤销对李某缓刑五年的执行部分,对其收监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的原判,刑期自2015年11月11日至2018年3月1日,于 2015年11月27日入我狱服刑改造。 李某不认罪,在服刑改造期间视监规狱纪为无物,毫无身份意识,改造抵抗性极强,人际关系紧张,行为养成极差。由于多年上访经历,加之患有先天性心脏疾病,致李某改造态度消极,精神抑郁焦虑,情绪低落,性格沉默,思想压力大,但又不愿与干警和他犯交流。鉴于李某的现实表现,六监区于2016年1月26日将李某确立为具有自杀危险性质的危险犯, 2016年7月8日自六监区调入七监区。到七监区以后改造至李某出狱前,李某基本能够服从干警管理,对监狱及监狱干警无明显对抗情绪。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一)“大”处立威,重建身份意识与规范意识。 将监规狱纪的系统化约束、强化身份意识与行为重塑,作为危险犯李某攻坚方案的核心内容加以规划,并突出刚性规制“违犯即剥夺”的底线功能和公平正义的彰显功能。 李某在初易七监区改造时,正值严管期,因其患病而中断,在七监区仍以严管级别对李某实施严密管控。但李某限于知识层次和社会阅历的短板,认罪悔罪意识淡薄,自我约束能力差,身份意识缺无,对刑罚具有态度上的敌对,对改造具有行为上的抵触,抗改性极强,动辄称“我在六监区就这样”、“老病残监区什么都不用干”。同时,因李某是监狱级危险犯,长期被集中攻坚,无形中使其占用过多的矫正资源和教育关注,不仅在转变其主观恶性方面收效甚微,反而使得李某在潜意识里习惯于自身的“特殊性”,甚至有可能对其他普通罪犯产生错误导向——为了获得关注而出现偏激的效仿行为。因此对李某初期教育转化的重点是去除“标签化”,消解“中心感”。 在对李某的日常管理中尽量减少特殊照顾,并在安全防范上加大投入,在保障监管安全的前提下,将其与普通罪犯同等对待。例如不刻意增加正式谈话次数,收集犯情多采用侧面渠道,发挥耳目、信息员的作用;杜绝对李某使用“不认罪”、“上访户”、“难缠”等定义性字眼,逐渐消解李某自身的“特殊感”,削弱其“破罐子破摔”的逆反心理及改造负性情绪积累的恶性循环,回避“死磕”风险,以免陷入被动局面;同时,其他罪犯在看到李某劣势叠加之后,也不会愿意去效仿其行为,从而能够以更少的资源投入代价,换取改造秩序的稳定和监管安全。 针对李某的日常改造表现,不因其难缠难管就“妥协执法”,在对李某的思想教育中着力强化法律的威严感和监规的强制性,使其重建规范意识。以李某为代表的涉诉涉访类罪犯,因法律意识淡漠、规范意识缺失,秉持着“闹能办事”、“大闹好办大事”的偏激观念,长期以非正当手段换取个人利益,恶习较深,在实际中极容易解构监狱的制度威严和秩序刚性,对监规狱纪毫不在意、为所欲为。因此,在对李某的攻坚教育中,要彻底颠覆李某的偏差思想观念,树立法律和监规的绝对权威。对坚决反对的事项、绝对禁止的行为、必须执行的要求等,以各种方式强化,让李某明白法律和监规狱纪是一切行为的底线和边界,不容任何人僭越;选准时机和事件,对重点发生的、有影响的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例如针对李某长期消极抗改、肆无忌惮、混刑度日的现实表现,将其管理级别由二级严管降为一级严管,并降低相应处遇标准,收缩其在日常改造各个方面的自由度;对李某以无理取闹、胡搅蛮缠的方式提出的异议不予理会,同时视其缠闹程度,给予李某扣分、打扫公共卫生、停小伙、背规范等不同处理,以此提高李某的抗改违纪成本,加大制约和打击力度。 (二)“小”处立规,强化规制的系统运用。 李某改造意识薄弱,投机意识过强,经常只要求权利,不承担义务。因此,在日常管理教育的细微之处必须强化李某的行为养成,细分奖惩条件,提高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减少弹性空间,限制李某的操作空间,明确奖惩力度,以最大限度发挥奖惩的杠杆作用;形成条目细化式规制,及时对经实践验证有效、合理的“小规矩”、“小要求”进行疏理,形成具有系统约束力的“规则”结构体系,并着力使其成为李某的认知共识和遇到问题时心理应对机制的自觉选择,这是推动攻坚工作效能持续提升的重要支撑。 李某思想偏执、心胸狭窄、极度自我,虽平日沉默寡言,但情绪波动较大。为引起关注,表明对改造的阻拒态度,李某拒绝吃饭、拒绝劳动、拒绝洗澡洗衣、拒绝整理个人内务,经常脱离互监组,认为只要自己不断违规,就会有警官找,就能“解决问题”。针对这一现象,承包干警在了解情况后,仅对其违规行为作出相应惩处;对其想要解决的“问题”,不提及、不回应。同时,安排互监组严密包夹控制,但仅控制李某行踪,不帮其处理任何个人事务;对其拒绝吃饭现象,不哄不劝,任其自愿;对其拒绝劳动现象,扣除每月考核分,停止其超市购物。当李某向干警提出异议,请求恢复超市购物时,对其明确告知超市购物是对表现积极的罪犯的奖励,李某的现实表现远不符合获得这项奖励的条件,购物会一直停到李某的表现有明显进步且保持稳定为止。 通过对规则和奖惩的细化,加强李某对“行为影响结果”的反思,形成其遇事时应对机制的自觉选择,降低李某冲动性违规的机率,使得教育改造与自律悔过的效能得到体现。 (三)从“言”立信,形成常态机制。 说服教育难、逆反心理强、具有较强的敏感性和阻抗性,是对李某的教育转化中存在的难题。李某曾在一次个别谈话中透露,在多年的上访经历中,曾多次遇到被欺骗糊弄、敷衍搪塞、随意承诺、威胁恐吓等情况。以致现在李某防备心极强,不相信任何人,或是有想要相信又不敢相信的矛盾心理。这种认知上的偏差,加之警犯之间的角色冲突,使得李某对干警的任何说教、正面引导、侧面激励都有强烈的敌对感,生怕会对自己不利。因此干警在个别教育中着力建立与李某良性的矫正关系,建立互信机制,保证沟通的有效性。向李某强调监规狱纪的公平公正性,对于李某对监狱制度的质疑和抵抗,干警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教育,摆事实、讲道理,让李某充分认识到自己入狱服刑不是监狱干警或地方官员对其“冲动行为”的“吓唬”、“恐吓”和“威胁”,而是法院对其违法犯罪行为作出判决后,监狱依法执行刑罚;刑期的长短不会因其任何形式的抗议、控告而有所减少,不存在想象中的“多关几天”和“提前回家”的情形;对法院判决所持有的异议可以通过正当途径申诉,但现阶段的抗改对自己而言,有百害而无一利。 在李某基本接受和面对现实之后,帮助查找问题症结,使其明白自己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除了法律意识淡薄之外,还有性格的缺损、情感的空虚、认知的偏差。通过与李某持续性的深入谈话,了解到李某因常年上访遭全家反对,导致李某亲情淡漠,夫妻关系疏远,亲子情感隔绝,社会支持系统丧失。李某在潜意识中急于获得认同却又求之不得,使得精神无重心、情感无寄托。为获得关注,李某不断向非法上访群体靠拢,导致其陷入道德失范、行为失序、个性歇斯底里的恶性循环。 在个别教育中,引导李某观照内心、反思内省,帮助其找出潜意识中存在的多重冲突,鼓励其直面问题,及时“止损”,激发其正向潜能;协助其构建和重塑和谐人际关系与行为方式,引导和培养良性旨趣与思维,转移和替代不良情绪与认知,强化群体容纳的约束控制与矫正转化功能;加强“情景假设”式教育导引,培养其同理心,确立生活重心,调动其积极性,从而促进李某由“自然适应”到“自我改造。” (四)建立“同改圈”,调动攻坚教育的协同力量 李某身边的“同改圈”,是攻坚教育重要联动力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攻坚教育的效能差异。从李某的个体特征、文化状况和价值偏好等层面着眼,有针对性的安排互监组成员,挑选日常表现较积极、责任心较强、文化水平较高、性格较随和的罪犯包夹李某,着力为李某构建起以互监包夹为核心、矫正功能不断优化的“同改圈”。严格落实互监包夹制度,将李某与其他涉访涉诉类抗改罪犯彻底隔离,严禁相互接触,从而降低抗改罪犯“交叉感染”和“深度感染”的机率。 同时运用李某周围互监组成员较为积极的改造心态,以同犯可知可感的言行示范代替干警的高压说教,化强行灌输为思想渗透,对李某从心理上进行引导,从行为上进行带动,使李某基本处于良好外部环境的制约之中。通过构建稳定的监管秩序,形成健康的改造风气,使李某通过良好的改造环境的影响和感化,逐步消除灰暗对抗心理,而形成健康积极的心理意识,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教育改造成效】

经系统性持续性的教育转化,李某表现有较大进步。到七监区以后改造至李某出狱前,李某基本能够服从干警管理,对监狱及监狱干警无明显对抗情绪。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