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受害人颅脑损伤伤残等级及三期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胡某某2017年9月10日因车祸致伤,伤后于2017年9月10日-10月16日入吉林市某某医院住院治疗。

【鉴定过程】

(一)病历资料 吉林市某某医院住院病历(300322447)2017年9月10日-10月16日记载:胡翰宇车祸外伤后昏迷4.5小时于2017年9月10日入院。入院检查:深昏迷状态,左枕部见头皮外伤,双侧球结膜水肿,双瞳直径3.0mm,对光反射迟钝,双肺呼吸音粗,双下肢病理反射阳性,全身多处擦皮伤。诊断:多发大脑挫裂伤,弥漫性轴索损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骨折,头皮裂伤,癫痫大发作,全身多处擦皮伤,吸入性肺炎。9月18日行气管切开。2017年10月16日出院,出院时仍处于浅昏迷状态,对疼痛刺激尚可定位,右上肢可动,余肢体不动,四肢肌张力高,双侧Babinski氏征阳性。 (二)影像学资料 脑CT片(2017年9月10日,吉林市某某医院):右额叶见混杂密度影,右额颞顶颅骨内板下见条状高密度影,部分脑沟密度增高,左顶部头皮肿胀,左枕骨骨质不连续。 胸CT片(2017年9月27日,吉林市某某医院):双下肺背侧见片状不规则高密度影。 胸CT片(2018年6月8日,解放军第某某医院):右额颞叶见片状低密度影,与2017年9月10日脑CT相较脑室扩大,脑沟增深增宽。 (三)法医学体格检查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和《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2018年6月8日) 被鉴定人胡某某,由他人用担架车推入检查室,平卧于担架上,颈前见气管切开套管。问话不答(堵住气管套管外口),对他人语言无反应,家人说时有自主语言,但别人听不懂其语言含义,检查不能配合,双瞳等大同圆,对光反射灵敏,眼球可左右转动。右上肢肌力5级,左上肢屈曲挛缩,肌力1级,双下肢肌张力高,双下肢髌、踝阵挛阳性,左下肢肌力2级,右下肢肌力3级,双侧Babinski氏征阳性,臀下垫尿不湿。

【分析说明】

依照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及本所检查结果认为,被鉴定人胡某某外伤致弥漫性轴索损伤,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骨折,头皮裂伤,全身多处擦皮伤,吸入性肺炎诊断成立。 1、现伤后9个月仍遗有三肢瘫及失语,三肢瘫为肌力3级以下(左上肢1级,左下肢2级,右下肢3级)其残情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中5.2.1.2)条,评定为二级伤残。失语为完全性感觉性失语,其残情符合上述标准中5.3.1.2)条,评定为三级伤残。其他损伤不构成等级伤残。 2、该被鉴定人为重型颅脑损伤,依据《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4.7.3条及附录A.A5之规定,评定为:误工时间从受伤当日至鉴定前一日。 3、依据《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4.7.3条,并结合被鉴定人具体情况,该患伤后至今一直气管切开,气管套管至今未拔出,评估为:护理时间从受伤当日至鉴定前一日,每日1人。 4、依据《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4.7.3条,评估为:营养期评定自伤后为90天。 5、依据《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31147-2014评定标准,并结合被鉴定人目前情况,不能自行翻身、坐立、行走、穿衣、洗漱及如厕,躯体伤残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项目评定分值为5分。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 6、被鉴定人目前存在医疗依赖,依据《吉鉴协字{2015}2号文件精神》,评定其后期医疗费每月1000元,依据最高法“定型化”原则,支持后期医疗费期限为2年,评定为后期医疗费用为人民币24,000元。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胡某某: 1、三肢瘫(肌力三级以下):二级伤残;完全性感觉性失语:三级伤残; 2、误工时间从受伤当日至鉴定前一日; 3、护理时间从受伤当日至鉴定前一日,每日1人; 4、营养期自伤后为90天; 5、完全护理依赖; 6、后期医疗费用为人民币24,000元(贰万肆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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