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权助力国外定居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于邢某某、朱某某于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申请人共称,申请人于2014年经XX区法院判决离婚,女儿邢某归女方朱某某抚养,其后男方邢某某出国定居,朱某某为孩子(办理公证时不满10周岁)能够出国接受一些其他国家的文化知识教育,与邢某某协商一致,将孩子抚养权变更为男方邢某某,以便孩子能够顺利定居。故此,其要办理变更子女抚养权公证。 公证员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离婚判决、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材料,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最终为其办理了上述公证。 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及相关规定,办理上述公证时,如子女年满10周岁,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在审查时应当重点审查变更后的抚养人在各方面是否具有抚养被扶养人的能力以及办证目的。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京潞洲外民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邢某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申请人:朱某某,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变更子女抚养权协议书 申请人邢某某、朱某某于二Ο一八年X月XX日向本公证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变更子女抚养权协议书》公证。 经查,申请人邢某某、朱某某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变更子女抚养权协议书》。申请人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签订《变更子女抚养权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兹证明申请人邢某某、朱某某于二Ο一八年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变更子女抚养权协议书》。上述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潞洲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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