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肖某某于2017年4月29日因意外事故受伤,当日到XX医院住院治疗,于2017年5月9日出院。2017年9月6日委托吉林天平司法鉴定所对其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鉴定过程】
(一)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之规定,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按照《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之规定,进行阅片。 (二)体格检查 自述腰痛。神清语明,步入室内,查体合作。腰部带护腰支具。腰背部有11.0cm×0.4cm、1.2cm×0.2cm、0.8cm×0.5cm的瘢痕。腰部活动部分受限。双下肢关节活动未见明显异常。双下肢肌力5级,肌张力未见明显亢进。 (三)阅片记录 1.XX医院腰椎CT片(2017-4-30,图一)1张:第1腰椎椎体见数条骨折线,骨折线累及椎体后缘,椎体后缘碎骨块突入椎管内,相应椎板及左侧横突见骨折线,对位可。诊断:第1腰椎粉碎性骨折(椎管内骨性占位),椎板及左侧横突骨折。 2.XX医院腰部X线片(2017-5-4,图二)1张:第1腰椎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术后,椎弓根内固定物在位。
【分析说明】
被鉴定人于2017年4月29日受伤致第1腰椎椎体爆裂骨折、第1腰椎椎板骨折、第1腰椎左侧横突骨折,行第1腰椎椎体爆裂骨折后路切开复位内固定经椎弓根植骨术。CT片(2017-4-30)示第1腰椎粉碎性骨折,椎管内骨性占位;相应椎板及左侧横突骨折。X线片(2017-5-4)示第1腰椎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术后,椎弓根内固定物在位。目前,被鉴定人腰背部有压痛,腰部活动部分受限。 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5.9.6 1)、5.9.6 2)及6.2条之规定,第1腰椎粉碎性骨折,椎管内骨性占位并相应椎板及左侧横突骨折,经椎弓根植骨术后评定九级伤残。 该鉴定引用的5.9.6 1)条内容为“一椎体粉碎性骨折,椎管内骨性占位”,5.9.6 2)条内容为“一椎体并相应附件骨折,经手术治疗后”。在本例,被鉴定人第1腰椎粉碎性骨折(椎管内骨性占位)并相应椎板及左侧横突骨折,经椎弓根植骨术后,均可引用上述条款评定九级伤残。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附则6.2条“同一部位和性质的残疾,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款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款两次以上进行鉴定”之规定,第1腰椎粉碎性骨折是符合“同一部位和性质的残疾”,本次鉴定中虽并列引用上述两条款及附则,但只评一个九级伤残。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肖某某的本次损伤致第1腰椎粉碎性骨折(椎管内骨性占位)并相应椎板及左侧横突骨折,经椎弓根植骨术后评定九级伤残。 图一:CT片(2017-4-30) 图二:X线片(201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