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赵某某,男,1961年12月26日出生,初中文化,现居住在大庆市让胡路区。2013年02月15日,该犯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16年1月29日减刑1年。现刑期自2012年2月25日至2021年2月24日止。2013年5月22日投入呼兰监狱服刑,2013年7月25日调入大庆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3月10日,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同意罪犯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01月21日,罪犯赵某某因突患脑出血疾病,且病情危重,在大庆第四医院住院治疗,由其姐姐赵某某作为保证人为该犯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2017年3月7日,依照《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黑龙江省大庆监狱五监区某分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一事。会议综合罪犯赵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赵某某病情危重,有法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同时其保证人赵某某,是罪犯赵某某的姐姐,家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有稳定的退休收入,有能力为其提供治疗费用及监管义务,因此建议提请罪犯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7年3月7日,五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某分监区意见,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 2017年3月8日,经黑龙江省大庆油田总医院诊断为 :赵某某目前患有脑干出血,气管切开术后,肺部感染,尿路感染,高血压病(很高危),合并颈动脉内膜增厚,现病情危重随时有生命危险。病情符合《罪犯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款之规定。 由于赵某某病情危重,监狱在第一时间委托大庆市让胡路区司法局对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的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经过调查评估,大庆市让胡路区司法局同意接收赵某某为社区矫正人员。 2017年3月8日,大庆监狱医院医疗鉴定小组认为该犯病情符合《罪犯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款之规定,并出具罪犯病情危重报告书。 2017年3月8日,大庆监狱五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同意提请罪犯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7年3月9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三级会议同日召开,并征求检察机关意见,一致建议对罪犯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3月10日,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同意罪犯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当天,大庆监狱派民警将该犯移交大庆市让胡路区司法局,并完成交接。 2017年3月11日,大庆监狱将罪犯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情况在监狱内进行了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