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9日,山东省东明市某建筑工程的承包人河南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将该工程分包给无建筑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刘某。之后,刘某又将该工程的二次框架结构工程再分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赵某,并与赵某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随后赵某从河南省濮阳市带领43名农民工前往山东东明进行施工,半年后工程完毕并顺利通过验收。2015年9月1日,刘某和赵某之间进行结算,经核算43名农民工的工资还有24万元没有支付完毕。 43名农民工回到濮阳等待承包方发放工资,后来赵某以发包方没有发放工程款为由,将发放工资的时间一推再推。农民工代表李某、闫某等10人向赵某讨薪,迫于无奈,赵某于2015年9月25日为43名农民工写下了欠条,并承诺尽快催促刘某支付工程款,为农民工发放工资。然而,过了几个月,赵某仍未履行承诺。43名农民工一气之下走上信访之路,但他们的工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2015年12月21日,43名农民工到濮阳市华龙区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咨询。工作人员高度重视,意识到此事件涉及人数众多且标的额较大,如不及时处理和平息,有可能会引发一起群体性事件,对辖区的稳定带来很大的隐患,并且农民工讨薪属于法律援助范围,因此立即决定对他们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农民工维权。鉴于该案件人数多、数额大且跨省务工,办案难度大,法律援助中心将案件指派给经常办理农民工讨薪问题的律师荣光玲、实习律师安继开进行办理。 接到指派后,两位援助律师立即接待了43名农民工,荣律师与农民工代表进行了详细的谈话,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肯定43位农民工停止信访、通过法律途径理性表达自己诉求的做法,鼓励大家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他们的劳动报酬问题最终会得到妥善解决。当天荣律师和安律师就将43名农民工的个人情况逐一进行了登记,将他们的工资情况进行了汇总。同时,两位律师又主动联系包工头赵某以落实情况,包工头赵某向律师确认了涉案人数、涉案工资数额、工程进展验收等案件基本情况,还向律师诉苦称自己也是受害者,工程总造价494500元,验收后总承包方支付了254500元,剩余的24万元迟迟不予支付,自己也没有钱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两位律师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后,认为河南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将该工程层层转包给没有资质的自然人,应当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责任。两位律师为农民工起草了43份民事起诉状,将河南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刘某和赵某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并准备好了立案材料。 2015年12月22日,荣光玲、安继开律师与农民工一起到法院立案。立案庭负责人了解到属于群体讨薪案件后,及时进行了立案登记。2016年1月5日,两位律师主动找到承办法官了解该案件的送达问题,得知由于公司和包工头故意躲藏,导致送达困难,援助律师立即联系农民工代表咨询刘某和赵某的其他居住地点。援助律师找到赵某后对赵某多次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讲解相关法律知识,其表示愿意接收传票,并帮助援助律师和法官找到刘某送达传票。 开庭审理时,为了让农民工能够早日拿到工资,援助律师通过和承办法官沟通,认为此案最好的解决方式是调解。经过多次沟通和解释,最终几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赵某向43名农民工支付劳动报酬,于2016年1月22日前付工资的80%,余款于2016年2月3日前付清,河南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和刘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16年1月22日前,上述三方并没有支付工资款。援助律师立即与赵某沟通,得知公司在拿到工程款后并没有及时与刘某和赵某进行结算,刘某和赵某现在没有钱支付给工人。调解协议约定剩余20%的支付时间为2016年2月3日,现在时间未到,如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只能申请执行第一批到期的工资。为了不增加农民工的诉累,援助律师与工人代表前往河南某建工有限公司进行再次沟通,经过反复讲解逾期不支付调解金额将承担的法律后果,该公司同意将工资款一次性支付给农民工。 2016年2月1日,43名农民工顺利领到了自己的工资。至此,这起河南农民工前往山东东明讨薪案件通过法律援助得到了圆满解决。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欠薪案。43名农民工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如何依法维权,错误地认为信访才是唯一解决问题的途径。濮阳市华龙区法律援助中心及时介入,积极引导农民工通过法律援助途径依法理性表达诉求,成功化解了矛盾,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两位援助律师在最短的时间内帮助农民工追回了劳动报酬,及时化解了一起有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为农民工送上了法律援助的温暖,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