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延平司法鉴定所对骨折手术失当造成医疗损害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7日,金某某入住延边某某医院被诊断为左外踝骨折,于2016年3月8日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内侧副韧带探查缝合术,于2016年3月10日出院。2017年5月22日,金某某再次入住某某医院,于2017年5月23日行取内固定物术,术中左侧腓骨下端骨折。现金某某认为延边某某医院对其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造成左侧腓骨骨折,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鉴定过程】

(一)资料摘要 1.延边某某医院住院病案(病案号:XXXX)复印件摘要:入院日期:2016年3月7日,出院日期:2016年3月10日,共住院3天。以“滑倒后左踝部疼痛、活动受限2天”为主诉入院。专科情况:左踝部肿胀伴有畸形、局部有压痛及叩击痛、可触及骨擦感,左内踝下局部压痛,左踝关节痛性活动受限,足趾活动良好,足背动脉可触及,皮肤感觉良好。于2016年3月8日行“切开复位内固定、内侧副韧带探查缝合术”(骨折端后外侧置一枚5孔腓骨远端锁定型接骨板、锁定内固定,再用1枚螺钉固定胫距关节)。出院诊断:左外踝骨折、左胫距关节半脱位、左踝关节内侧副韧带损伤。 2.延边某某医院住院病案(病案号:XXXX)复印件摘要:入院日期:2017年5月22日,出院日期:2017年6月6日,共住院15天。以“左外踝骨折术后14个月”为主诉入院。专科情况:左外踝及内踝处各可见长约8.0cm及3.0cm手术切口疤痕、已愈合、局部无压痛,外踝可触及内固定物,左踝关节及足趾活动良好,足背动脉搏动良好,皮肤感觉良好。于2017年5月23日行“取内固定术”(术中见,最近段2枚锁钉已滑丝无法取出,用湿纱布保护好周围软组织,持续生理盐水冲洗下,用磨钻头磨除螺钉帽后,顺利取下2枚锁钉及接骨板。术中腓骨下端在近端滑丝锁钉钉道处骨折)。出院诊断:左外踝骨折术后再骨折。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和《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2.阅片所见: 延边某某医院2016年3月6日左下肢X线(XXXX,图1)示,左外踝骨折,断端对位尚可。 延边某某医院2017年4月11日左下肢X线(XXXX,图2)示,左外踝骨折内固定术后,断端对位尚可,骨折线消失,固定器未见异常,未见骨质异常。 延边某某医院2017年5月27日左下肢X线(XXXX,图3)示,左腓骨中下段骨折(近端第2个锁定钉道处),断端错位。 延边某某医院2017年12月28日左下肢X线(XXXX,图4)示,左腓骨中下段骨折,断端对位尚可,骨折断端分离。 延边某某医院2017年5月16日左下肢X线(XXXX,图5)示,左腓骨中下段骨折,断端对位尚可,骨痂开始形成。 延边某某医院2018年6月29日左下肢X线(XXXX,图6)示,左腓骨中下段骨折,断端对位尚可,骨痂大量形成,骨折线仍可见。 图1.左下肢X线(XXXX) 图2.左下肢X线(XXXX) 图3.左下肢X线(XXXX) 图4.左下肢X线(XXXX) 图5.左下肢X线(XXXX) 图6.左下肢X线(XXXX)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结合鉴定人检验所见,分析如下: (一)关于“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因果关系及参与度” 1.被鉴定人金某某于2016年3月8日在延边某某医院行左外踝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某某医院2017年4月11日X线片示,左外踝骨折内固定术后骨折线消失,已骨性愈合。 2.阅片中未见骨质异常;在病历记载中未发现能够引起病理性骨折的疾病(如结核、骨肿瘤、严重的骨质疏松等)。 3.医院于2017年5月23日向被鉴定人告知术中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风险的基础上行“取内固定术”。在术中发现最近段2枚锁钉已滑丝无法取出,用湿纱布保护好周围软组织,持续生理盐水冲洗下,用磨钻头磨除螺钉帽后,顺利取下2枚锁钉及接骨板。术中腓骨下端在近端滑丝锁定钉道处骨折。 综合上述,医院虽然在为被鉴定人行取腓骨骨折内固定的时机及采用的方法正确、已履行了风险告知义务,但在取出腓骨内固定物及用磨钻头磨除螺钉帽过程中存在操作不当或用力过大的过错,此过错与被鉴定人左侧腓骨再次骨折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参考参与度评定96%~100%为宜。 (二)关于误工期、护理期、后续治疗费 根据《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限评定规范》(GA/T1193-2014)10.2.14.b)和附录A.5之规定,其误工期评定至鉴定前一日;护理期评定为1人护理60日。经近几个月的影像片复查后认为,腓骨骨折断端骨痂开始形成,并有显著进展,未经再手术也可自行愈合。为此,不予评定后续治疗费。

【鉴定意见】

1.医院在为被鉴定人金某某取出腓骨内固定物及用磨钻头磨除螺钉帽过程中存在操作不当或用力过大的过错,此过错与被鉴定人左侧腓骨再次骨折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参考参与度评定96%~100%为宜。 2.被鉴定人金某某本次损伤误工期评定至鉴定前一日。 3.被鉴定人金某某本次损伤护理期评定为1人护理60日。 4.被鉴定人金某某今后无需特殊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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