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宜兴市法律援助中心对陆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01年10月29日,陆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宜金线由北往南行驶,与董某某驾驶的同向停在行车道上的拖拉机发生碰撞。2001年11月,宜兴市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陆某某负主要责任、董某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陆某某被送至宜兴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原发性脑干损伤、开放性凹陷性颅骨骨折等,2004年2月被鉴定为四级伤残,需要长期治疗且无法完全康复。此后陆家人多次向董某某索要赔偿款,但董某某每次都只支付小部分钱,然后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不断拖欠。十九年间,陆某某瘫痪在床,丧失劳动能力,妻子起诉离婚而去,只有七十多岁的老母亲照料其生活,而董某某陆陆续续支付的赔偿款合计仅10500元,巨额医疗费都是由陆母向亲朋好友借款拼凑而来。2021年3月,由于照顾儿子已力不从心,年事渐高且体弱多病的陆母来到宜兴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宜兴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决定受理并指派中心专职法律援助律师沙琦承办此案。承办律师多次下乡调查取证,主动上门提供服务,耐心安慰受援人,告知其法定权利、办案流程和诉讼风险。面对十九年前的交通事故纠纷,承办律师认真细致地搜集了大量证据材料、制作证据清单,为受援人书写诉状并起诉至法院。 承办律师梳理出本案存在的三大争议焦点,即诉讼时效是否已过、伤残等级是否有效、赔偿标准如何确定,并针对性地提出详尽的代理意见:首先,法律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为治疗终结之日,现受援人因交通事故持续治疗至今,每天靠药物控制病情,即便如此仍不定时不间断发病并被送至医院抢救,治疗远未终结。结合本案实际,承办律师认为原告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其次,当初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是有资质的专业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规范性文件作出的,应为合法有效。倘若被告不认可,受援人也愿意配合进行重新鉴定,待鉴定结论出具后,受援人将依照当前鉴定结果请求赔偿。最后,承办律师认为应当按照起诉时的标准而非事发时的标准主张赔偿。 宜兴市人民法院经两次开庭审理,最终支持受援人诉请,于2021年8月判决董某某赔偿受援人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35万元。董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以受援人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12月,宜兴市法律援助中心继续为陆某某二审应诉提供法律援助。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某某提供的数个证据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其在受伤后至起诉前持续向董某某主张赔偿,其诉讼请求未超出诉讼时效期间。董某某在二审期间未提供新证据。2022年3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后,董某某认识到自身过错,不再回避责任,主动要求赔付,现所有赔偿款都已偿付到位。

【案件点评】

本案为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却因种种原因导致受害人十九年不能获赔。法律援助介入后,承办律师积极主动与受害人家属沟通,充分收集整理证据,梳理总结争议焦点,准备详尽代理意见,为受援人申请诉讼费用减免,尽心尽力尽责提供优质法律援助服务。在历经两级法院三次开庭审理后,受援人的诉讼请求最终获得法院支持,款项也已全部到位,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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