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法律援助中心为代某工伤保险待遇行政给付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代某系某矿业有限公司井下采煤工,在公司从事井下采煤作业达27年之久。2016年1月,因身体不适,代某经常德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诊断为煤工尘肺贰期。经代某申请,2016年6月30日,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2016年9月23日,常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代某的劳动能力做出伤残肆级的结论。 为追索工伤保险待遇,代某于2017年3月6日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同日,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代某不服,遂于当日以某矿业有限公司为被告诉讼至县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已为代某办理了工伤社会保险,遂释明代某向县工伤保险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裁定驳回代某诉讼请求。此后,代某多次前往县工伤保险处申请,县工伤保险处始终拒绝受理其申请。代某所在乡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主动介入,引导其走法律途径,并协助代某申请法律援助。 2018年3月2日,代某来到石门县法律援助中心,递交了相关申请材料。县法援中心受理后,认为代某系农民工,免于经济困难审查,当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指派该中心经验丰富的唐植建律师承办、乡法律援助工作站覃蓝蓝协办此案。 唐律师仔细研究代某提交的所有材料后,发现代某申请事项涉及的工伤、肆级伤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工伤保险法律关系明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代某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按月发放的伤残津贴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县工伤保险处系“赔偿义务人”,应承担法定的行政给付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承担责任。据此,可判定本案代某申请事项应属工伤保险行政法律关系调整。 唐律师认为县工伤保险处不履行法定职责必有隐情。经查询代某参保状态,调查走访涉案各方当事人,查明代某处于正常工伤保险参保状态,同时获知县工伤保险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缘由是某矿业有限公司欠缴社会保险费用。那么,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构成工伤保险部门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事由。针对代某案存在的争议焦点,唐律师进一步深入探究。工伤保险法律关系与行政管理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工伤保险法律关系存续期间,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已经明确用人单位的限期缴纳、补足、加收滞纳金、罚款等法律责任承担方式,这也是工伤保险部门承担的法定追缴职责。对于用人单位欠缴保险费的问题,工伤保险机构应通过行政管理去解决,而不能将用人单位欠缴保险费等同于劳动者未与工伤保险机构建立工伤保险关系,无视工伤保险关系建立后所担负的法定给付义务。同时,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之规定,即便存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工伤保险基金也负有先行支付的责任。该法条举重明轻,工伤保险部门不得以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保费为由拒绝支付劳动者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研究透彻本案的法律适用和胜诉的可能性后,唐律师确定本案应以县工伤保险处履行工伤保险待遇行政给付义务为诉讼路径,考虑到用人单位存在欠缴工伤保险费用的情况,为便于诉中查清案件事实,技术性地将用人单位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2018年3月2日,在两位代理人陪同下,代某以县工伤保险处为被告,某矿业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到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县工伤保险处履行行政给付法定职责,并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5155元和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2018年7月11日,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承办人员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代某获得工伤保险待遇185000元,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支付的伤残津贴。该款项由第三人于2018年7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同年12月31日前支付85000元。

【案件点评】

代某工伤保险待遇行政给付案本是一件极其普通的农民工维权案件,但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把普通案件的办理过程演绎为一堂生动的法治课,深入浅出的法理分析和法律适用赋予该案典型色彩。本案对农民工遭受工伤事故后的依法维权与维权路径选择具有示范意义。 其一,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手续更简便。中办、国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第十二条规定,“简化审查程序,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正在接受社会救助的对象和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以及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农民工,免除经济困难审查”。该文件自实施以来,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免除了经济困难之忧,法律援助机构开辟了农民工维权“快速通道”,极大便捷了农民工依法维权。 其二,行政机关不履行工伤保险待遇行政给付义务的,农民工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案进入司法程序前,代某针对工伤保险机构拒绝受理工伤保险待遇的行为不是选择提起行政诉讼解决,而是采取信访的方式维权,白白耗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法律援助承办人员介入后,告知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职工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按月发放的伤残津贴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代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工伤保险机构承担支付责任,工伤保险机构拒绝受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的行为属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至于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属另外的行政法律关系,也不构成工伤保险机构免责事由。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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