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济源房产法定继承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A生前于2011年与卖房人李某签署一份买房契约,双方未按契约约定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015年王A将李某诉诸法院,法院判决于文书生效后十日内将房产过户给王A,后通过公告送达,判决生效。济源市某法院于2016年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王A到房管部门将房产过户,还未办理过户手续,王A于2017年年初死亡,房管局表示不宜将房产过户给死者王A,故房屋所有权仍在李某名下。现王A的配偶牛A、儿子王B、王C为继承上述房产向本处申办继承权公证。 公证员受理该公证事项后,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审核:1、和法院联系,了解法院判决是否生效。因判决书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公证员对公告判决书的报纸、甚至缴纳公告费用的单据都进行了审核,确定判决生效的时间。了解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何时送达房管部门,为何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和房管部门联系,了解该房产现在的权属情况,明确房产未过户到王A名下的原因,了解该房产有无其他权属争议及设定抵押、典当或被查封、扣押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形。3、因该房产仍登记在卖房人李某的名下,未办理物权转移登记手续,所以继承标的不宜表述为王A名下的遗产,而应表述为:王A生前与李某签订的坐落于济源市某某地点的房产买卖《契约》项下的权益。 经核实继承人情况后,公证员及时为当事人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送达给当事人后,当事人凭着公证书到房管局直接把房产过户到继承人名下。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济金证民字第X号 申请人:XX 王B,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河南省济源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王C,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河南省济源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王B、王C于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上签名、捺指印,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王B、王C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济源市金天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公 证 书 (2018)济金证民字第X号 申请人:XX 牛A,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河南省济源市 ,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继承人:王A,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生前住河南省济源市 ,公民身份号码: 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牛A因被继承人王A的遗产继承事宜于二○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村委会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契约、买房收条、济源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济源市人民法院公告、人民法院报公告复印件、公告收费凭证、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益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王A于二○一七年二月八日因病在济源市人民医院死亡。 二、被继承人王A死亡时名下遗留的财产为:王A生前与李某签订的坐落于济源市 的房产买卖《契约》项下的权益(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字第X号,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 三、据被继承人王A的上述继承人称:上述房产买卖《契约》项下的权益是被继承人王A和其配偶牛A的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王A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过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王A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王A的配偶牛A;王A与其配偶牛A的儿子王B、王C;王A的父亲王某、母亲胡某。 上述第一顺序继承人中,被继承人王A的父亲王某于一九七六先于其死亡,母亲胡某于二〇〇三年先于其死亡。 五、现牛A表示要求继承上述房产买卖《契约》项下的权益中属于被继承人王A所有的遗产份额,王B、王C于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表示自愿放弃对上述房产买卖《契约》项下的权益中属于被继承人王A所有的遗产份额的继承权,并在本处办理了公证,公证书号为(2018)济金证民字第X号。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王A死亡时遗留的上述房产买卖《契约》项下的权益是被继承人王A和其配偶牛A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是被继承人王A的遗产。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王A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王A的父亲王某、母亲胡某均已先于其死亡,现被继承人王A的儿子王B、王C均表示自愿放弃对上述房产买卖《契约》项下的权益中属于被继承人王A所有的遗产份额的继承权,故被继承人王A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牛A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济源市金天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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