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州市涉未成年人隔离委托照护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17日,张某(女)来到公证处称,其子赵某14岁,在美国留学,属于国家包机回国中的一员,回国后需在天津隔离。根据教育部和外交部的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需在成年人所乘飞机落地前办理好授权他人隔离期间对孩子的委托照护公证,并交到相关部门。 公证员接待张某后,积极落实国家疫情防控相关措施,根据张某需求代为起草了《委托书》,并及时协调公证机构各部门工作人员,及时为其出具了公证书,并当场安排了快递邮寄到天津,相关部门在赵某所乘飞机落地前收到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张某于XXXX年XX月XX日来到本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捺指印,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XXXX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兰州市国信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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