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蔡某,男,1987年10月生,小学文化,捕前无业,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某镇,系累犯。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被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5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2月17日被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1年7月25日起至2025年7月24日止。2012年3月1日交付湖北省江北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蔡某经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4年12月24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0月30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湖北省江北监狱五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蔡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服刑人员蔡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蔡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完成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服刑以来先后获得四次监狱表扬、一次监狱记功。关于蔡某罚金3000元履行一事,经查,蔡某上次减刑时履行罚金1000元,本次提请减刑期间,履行罚金2000元,全部罚金已履行完毕。此外,蔡某系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系抢劫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应当从严。五监区集体会议认为,蔡某投入改造已满二年,罚金3000元已全部履行,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蔡某提请减刑四个月。 五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蔡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四个月的建议。 2017年11月15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服刑人员蔡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提请减刑四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湖北省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罪犯蔡某符合法定的提请减刑条件和程序,对蔡某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蔡某减刑四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湖北省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7年11月23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蔡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蔡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蔡某减刑四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湖北省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12月15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蔡某系累犯且系抢劫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法裁定对罪犯蔡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24年8月24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