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舒城县某旅游扶贫公路工程(简称舒城县某路)项目,是舒城县委县政府2017年确定的重点工程,用地涉及县域内6个乡镇,道路设计全长42.195公里,按二级公路标准建设,其中城镇规划区内路基宽22米,其余路基宽14米。该项目用地在未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舒城县土地和房屋征管局及沿线各乡镇政府,擅自与相关村民委员会签订《征地协议》,征收农村集体土地2246.55亩交付给舒城县交通运输局进行项目建设。截止案发,道路水稳层已建成,实际占用土地面积489.85亩,剩余道路用地处于推土状态,尚未形成路基。
【调查与处理】
2017年9月,舒城某路项目被全天候卫星遥感监测发现。舒城县国土局依法及时制止,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舒城县交通运输局对该项目立即停止施工整改。2018年8月,六安市国土局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分别下达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决定:舒城县土地和房屋征管局及沿线各乡镇人民政府与各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征收协议无效,非法征收的集体土地退还原经济组织;责令舒城县交通运输局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构筑物(水稳层)、罚款257.7193万元。该案涉及的相关责任人已移交市监察委处理。
【法律分析】
(一)舒城县土地和房屋征管局及沿线各乡镇人民政府非法征地行为,是典型的违法批地的一种形式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同时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该案中xx路项目是舒城县重点工程,增强山区扶贫造血功能,提升旅游品味。无疑是惠及群众好项目。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必须依法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但是舒城县土地和房屋征管局及沿线各乡镇人民政府,未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未获得批文的情况下就擅自征收群众集体土地,属于典型的非法征收行为。当前,国家实行最严厉的耕地保护政策,凡涉及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指标使用必须严格管控。各地为加快地方经济发展、实施城镇建设、在民生及基础设施等用地指标紧张的情况下,擅自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现象时有发生。该案就是典型的合情、合理但不合法行为。 (二)舒城县交通运输局非法占地新建某路,是典型的非法占地行为 《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也就是说,目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只要是非农业建设的,就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其中涉及农用地的,还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但是,舒城县交通运输局未经批准占地新建环湖路行为,属于未批先占行为。当前,随着土地管理各项制度改革完善,违法用地行为逐渐减少,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等项目用地违法违规现象逐年递减。目前,大部分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基本上是以各级政府为主导的基础设施、民生工程项目,未批先征、未批先占等现象时有发生。而作为政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此监管不到位,从某种程度上助长了违规用地的“坏风气”。
【典型意义】
舒城县某路项目建设违规一案是一起典型的政府违法征地、相关部门非法占地案件。本属于省政府重点项目、民生扶贫项目,最后演变成为违法违规建设的典型,引人深思,归根到底源于个别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淡薄、急功近利,导致项目被责停,一批干部也受到了组织部门的处理。对此,各地政府要以此为戒,绝不能因发展愿望强烈,就罔顾法律界限。必须切实增强依法用地观念,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始终做到有法必依,绝不滥用权力,坚决做到依法行政,绝不越权行政。“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希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能切实把土地资源管理的基本国策贯彻好,落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