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林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林某某,男,1974年7月7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0年12月31日起至2025年12月30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七万元。2012年1月13日交付江苏省南京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2014年10月9日罪犯林某某被裁定减刑九个月;2016年7月28日罪犯林某某被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4年6月30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对在监狱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组织对罪犯进行病情诊断。2017年11月,经省政府指定医院诊断,罪犯林某某患有鼻咽恶性肿瘤,鼻出血(鼻衄),其病情属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罪犯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的严重疾病。 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本人或其亲属提出保证人。罪犯林某某父亲向监狱提出申请并愿意作为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南京监狱刑罚执行科对保证人资格进行了审查,告知保证人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由保证人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2017年12月26日,南京监狱十一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提出对罪犯林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将有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南京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提请罪犯林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合法,程序合规,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 南京监狱刑罚执行科实地核实了罪犯林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拟居住地,并委托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司法局调查评估罪犯林某某对所居住社区影响、核实保证人具保条件。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罪犯林某某保证人具备条件,同意接受罪犯林某某社区矫正。 2017年12月29日,南京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同意罪犯林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同意后,南京监狱对罪犯林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南京监狱将提请罪犯林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南京市钟山地区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南京市钟山地区检察院驻监检察室无异议。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林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同意提请罪犯林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1月3日,南京监狱将罪犯林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提交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批。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处对罪犯林某某病情诊断进行审查,同意南京监狱对罪犯林某某的诊断结论。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审查罪犯林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认为罪犯林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符合法定条件、符合法定程序,材料完整、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请局长召集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同意对罪犯林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月8日,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对罪犯林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2018年1月10日南京监狱将罪犯林某某押送至居住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司法局,与地方社区矫正机构办理交接手续。 因罪犯林某某原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南京监狱及时办理出监手续并将交接情况通报福建省监狱管理局,并将《罪犯档案转递函》《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以及罪犯林某某档案等材料送达福建省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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