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陆某实施个别化矫正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陆某,男,1986年9月出生,户籍地为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居住地为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2022年1月13日,陆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22年1月31日起至2022年7月30日止。2022年2月9日,陆某到珠海市香洲区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对其实施社区矫正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陆某入矫后,受委托的司法所依法为其建立矫正小组,并结合其实际情况,制定宽严相济的矫正方案,实施个别化矫正。 一、“严肃”惩戒。2022年2月9日,陆某在香洲区司法局办理入矫登记手续时,工作人员通过十四天行程卡查询发现陆某有去过中山市的记录。经询问,陆某承认了在缓刑考验期内违规外出的事实,香洲区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依法给予其训诫处罚,让其深刻意识到错误行为的严重性,并树立规矩意识。 二、“严格”管理。一是加强法治教育。陆某所犯罪行是高空抛物罪,司法所工作人员结合其案情实际情况,从法律的严肃性、高空抛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对陆某进行法治教育,提高其对法律的认知,强化遵纪守法意识。二是注重分析研判。陆某容易冲动,爱喝酒,为预防其重新违法犯罪,司法所工作人员多番提醒,并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让陆某意识到自己的缺点,改正不良生活习惯。三是加强监督管理。陆某长期属于自由职业者,组织观念和纪律意识不强,司法所严格按要求落实各项监管措施。1.严格日常报到制度,保证陆某不脱管;2.严格信息化核查,进一步提高监管实效;3.严格思想汇报标准,强调遵守规定的重要性;4.严格集中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纪律,提升陆某法律意识以及社会融入度;5.严格外出审批制度,确保刑法执行的严肃性。 三、“宽容”个性。陆某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认识不足,不觉得自己犯了大错,在接受矫正期间,视自己与普通人无异,认为司法所的监管是“找麻烦”。针对这一情况,司法所结合陆某的性格特征、家庭环境以及职业习惯等因素分析后,从普法和纪律教育入手,通过矫正其思想达到矫正其行为的目的,在不违反矫正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当严则严,可宽则宽,以其更好融入社会和回归社会为矫正目标。 四、“宽心”引导。陆某入矫之后,思想上背负着沉重的心理负担,加之生意不顺,家庭不和谐,一段时间以来郁郁寡欢。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到相关情况后,主动介入,对其开展心理疏导,劝导其放下思想包袱,鼓励其再就业。在司法所鼓励下,陆某积极就业,不惧辛苦,选择了从事劳动强度较大的快递行业,家庭收入来源逐步稳定。 五、“宽大”处理。陆某从事快递行业后,日常工作十分忙碌,打卡不及时的现象时有发生。考虑到陆某的实际情况,司法所“纠错亦容错”,及时指出问题后,予以宽大处理。司法所“宽严相济”的工作理念,令陆某从思想上改变了认识,进一步端正了矫正态度,矫正期间未出现严重违法违规的情形。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裁判内容和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实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矫正方案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等情况相应调整。” 本案中,陆某在矫正初期抵触情绪较大,受委托的司法所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在监管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严格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通过普法教育、心理疏导、教育帮扶等多种方式,用法、用心、用情对其实施个别化矫正,让其真正意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增强其融入社会、回馈社会的主观能动性。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