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杨某某,性别 男,1967年5月19日出生,捕前住广东省汕头市,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月29日被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2016年4月14日投入梅州监狱十三监区服刑改造,刑期执行至2020年8月31日止。 杨某某在入监体检时,自诉于2016年3月在看守所开始出现咳嗽和咳少许血丝粘稠痰,有盗汗、食欲减退及乏力,偶伴有低热,经治疗后效果欠佳。入监体检时,广东省梅州监狱医院发现杨某某的X线胸片检查符合右上肺浸润型结核征象,遂将杨某某收入监狱医院住院进一步检查和治疗,2016年5月1日监狱医院诊断为肺结核,2016年10月2日对其复查提示右上肺占位性病变。为进一步治疗杨某某的疾病,2016年10月20日广东省梅州监狱将其送到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并委托医院进行病情诊断。2016年10月25日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对杨某某的病情诊断结果为:肺癌并多处转移(临床诊断)、病毒性肝炎(慢性、丙型、轻度)、左肾结石等。 2016年11月10日,根据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的诊断结果,广东省梅州监狱罪犯病残鉴定小组鉴定杨某某的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法通[2014]112号)中《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提议对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确诊杨某某病情后,广东省梅州监狱立即向其妻子进行了病情告知,并要求其妻子尽快到监狱会见杨某某。2016年11月4日,杨某某的妻子来到监狱,当监狱办案警察告知杨某某的病情时,杨某某妻子现场激动痛哭,哽咽着表示无法相信自己丈夫得此重病,并流露出于监狱的刑罚执行过程是否有关联的疑惑。针对其妻子的疑问,监狱办案警察及时安抚其情绪,并向其解释杨某某所患的肺癌并多处转移等疾病的发生发展过程,指出诊断是由医院正式作出的,诊断是明确的,且其所患的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由于监狱现有医疗条件水平有限,无法给与杨某某更好的治疗,监狱拟向上级机关建议对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希望其担任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保证人。 在监狱办案警察耐心细致讲解下,杨犯妻子虽明白了杨某某的具体病情,但对承担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一事显得犹豫不决,认为自己做了担保,监狱便会不管不顾,什么后果都得自己承担,当即向广东省梅州监狱表示自己上有老、下有小,无能力负担其丈夫暂予监外执行后的治疗费用,她不会签署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也不会接收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监狱办案警察迅速将杨某某妻子的意见向监狱领导汇报,广东省梅州监狱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部门的警察进行研究,并多方联动、多管齐下,积极争取家属理解和支持。一是向杨犯妻子进行医学宣教,说明“癌症”是一种自发的由多种因素长期积累形成的慢性疾病。目前,社会医学尚未完全掌握其发生、发展的原因,任何人都不能把“癌症”强加给其他人,疾病发生后唯有早治疗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并详细介绍杨某某的病情发展过程,有效消除了罪犯家属的猜疑。二是向杨某某妻子阐明暂予监外执行的意义,监狱对出现的可能威胁罪犯生命的各类严重病情,依法开展救治或予以暂予监外执行,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体现。法律上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的制度设计,其初衷就是在严格执行刑罚的同时,对确实患有严重疾病的罪犯提供一条寻求更好医疗条件、依法保障生命健康权益的法律途径。三是为杨某某妻子提供案件的具体办理指引,说明罪犯在服刑期间生病,监狱已经依法为其提供基本医疗保障,但监狱医疗条件是有限的,当罪犯所患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时,是可以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到社会上医疗条件更好的医院治疗的。国家法律层面已经对患有严重疾病的罪犯体现了政策关怀,家属理所应当承担对罪犯的法定监护责任,按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要求,及时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履行担保义务。四是安排拨打亲情电话,协助杨某某修补已经受到伤害的家庭亲情、社会关系,为避免延误治疗时机争取了较好的外部条件。 经过多方不懈努力,杨某某的家庭关系得以不断改善,其妻子于2016年11月9日签署了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表示愿意担保和接收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6年11月11日,广东省梅州监狱医院召开全体警察会议,一致认为杨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议对其暂予监外执行。2016年11月12日广东省梅州监狱委托广东省汕头市某某区司法局对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进行调查评估函,该局很快便回复监狱同意接收杨某某为社区矫正人员。2016年11月14日,广东省梅州监狱召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议,驻监检察室也派出了检察官参与会议,经讨论一直同意提请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16年11月28日,广东省梅州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进行专题审议,经审议一致同意向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提请杨某某暂予监外,同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的副本和相关材料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1月11日,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批准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17 年1月19日,广东省梅州监狱将杨某某遣送到户籍地,并与当地社矫机构办理交接手续。 事后,广东省梅州监狱收到了杨某某及其家属寄来的感谢信,信中说道:“感谢监狱为杨某某办理保外就医所作出的努力,让杨某某能够重回家庭,得到家人的温暖、照料和陪伴,生命得以延续,真心感谢你们,有你们这么一支不怕困难、努力工作、以人为本的监狱警察队伍,为老百姓干实事干好事,表示最诚挚的敬意!”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作为刑罚变更执行的重要措施,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是我国刑事执行制度中人道主义的法律设计。依法精准办好此类案件,对于修补和增进罪犯亲情社会关系、增强刑罚执行效果、促进罪犯安心改造、彰显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优越性均具有重要的作用。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