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吕某的矫治个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吕某,男,1986年出生,湖北省宜昌长阳人,小学文化程度。2012年7月16日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吕某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9月17日被驳回,维持原判。2012年10月31日投入湖北省宜昌监狱服刑改造。吕某入狱后,以“被害人实际未死亡”为由而不服法院判决,提出申诉;加上性格内向不与人交流,恰逢家庭出现变故,产生自杀倾向,于2014年5月被监狱确定为重危犯。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一)方案制定的依据 1、犯因分析 ①成长经历 :吕某出身于普通的农民家庭,家境贫寒。吕某自小学毕业后,便独自在社会上闯荡,养成孤僻性格,不愿与人沟通交流。同时吕某对凡事都有主见,无论对错都坚持自己的想法,看待问题较为片面,为人偏执。 ②改造表现 吕某于2012年10月31日入监服刑改造以来,就表示对法院判决有疑义,认为量刑过重,要求申诉。同时吕某思想消极悲观,常流露出要自伤自残甚至轻生的念头,不与人接触、不愿参加活动、劳动也不积极。 吕某母亲在吕某被捕期间去世,这件事给吕某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同时在吕某服刑前期,其家庭遭受一系列变故:姐姐离婚、父亲出车祸但家中无钱医治、叔叔自杀。这些变故进一步加重了吕某的心理压力。吕某在与姐姐会见时,绝望地说:“如今我什么都做不了,还不如死了算了。” ③心理特征 吕某心理测试结果显示:吕某人格明显趋于内向,好静,孤僻不合群。与人相处、合作的能力较弱,社会环境适应差。除亲密朋友之外,对一般人缄默冷淡,落落寡合。从属感弱,凡事有自己的主见,基本上不依赖或受制于他人。可能是非正规团体的首领或意外事件的实施者,比较固执己见,改造难度较大。 2、教育矫治的难点 ①认知因素:由于对法律知识的匮乏和缺失,吕某一直认为法院对自己量刑过重,因为自己并没有致人死亡,不应以故意杀人定罪。没有兴趣爱好,每天恹恹的,整天想着自己较长的刑期和家中的负担,内心极度焦虑和悲观。 ②性格因素:吕某性格内向,认知偏激,对于监狱民警的教育管理有明显不配合心态和强烈的抵触情绪。在生活中不愿与其他服刑人员交流,常常独来独往,不参加集体活动。 ③环境因素:吕某对监狱环境不能适应,对集体生活多感不安。在劳动中因不适应承揽加工的精细操作,生产返工较多,任务完成不了,劳动分基本为负分。 (二)转化方案 第一阶段(2014年5月——2015年5月) 方法:加强管控,针对心理问题的重点难点进行突破。 预期效果:树立其对改造的信心,抵消其对服刑的消极情绪,能够积极改造,重燃对生活的信心与热情。 第二阶段(2015年6月——2016年6月) 方法:答疑解惑,用身边人身边事实现身说法。 预期效果:法律意识得到加强,知晓基本法律常识,促其认罪悔罪,明白自己犯罪行为的现实危害性。 第三阶段(2016年7月——2017年1月) 方法:跟踪观察,适时帮教 预期效果:巩固转化成果,稳定改造成绩 (三)转化措施 1.明确包夹人员重点盯控,随时掌握其行为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汇报。同时主管民警平时也着重关注其思想动态,把握其心理动态。吕某的家庭原本贫寒,姐姐离婚后经济更加拮据,父亲出车祸后雪上加霜,吕某在改造周记中流露出绝望的心态。民警多次细致批复了他的周记,鼓励他振作精神。期间,民警又多次主动找吕某聊天,开解他,劝慰他正视现实,并提醒他可以借助监区劳动生产改造的大好形势,积极赚取低工资报酬。顺利渡过低迷期的吕某改善了心境,为教育转化工作打下基础。 2.加强法制教育,从学法、懂法、守法等方面对其进行引导帮助。通过精通法律专业知识的民警对其进行精心细致的讲解,分析案件的主体、客体与构成条件等,让其懂得法律的基本常识和法律的威慑作用。通过与类似案件进行比对,以找差异与共性的方式,让其了解法院定罪的依据和量刑的标准,以及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现实危害性等,让其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同时给吕某申请法律援助,邀请地方法律援助机构的专业律师进监对其进行法制讲解,答疑解惑,促使吕某走出思想误区,逐步接受法院判决。 3. 针对吕某刑期较长、劳动任务经常完成不了的情况,监区民警决定“以师带徒”的形式帮助提高其技能。监区找到生产效率较高、质量较好的服刑人员,以一对一的方式手把手地教吕某劳动要点,提高吕某的生产技术。在吕某生产技术提高后,监区民警又针对其刑期较长的特点,鼓励其从事避免危险工具的主道工序,以保证其产值。这样一方面增加了其对劳动生产的信心,让其看到了希望,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其劳动技能。 4.针对吕某刑期长、内心较悲观的特点,民警积极培养吕某的兴趣爱好,让其转移关注点,重塑对生活的信心与热情。民警通过日常观察,发现吕某虽然文化程度不高,但是却喜好读书,遂鼓励其养成摘抄、写读书笔记的习惯。随后民警又以让摘抄本更好看为由让其练字,吕某便养成了练字的习惯。然后民警让吕某试着将摘抄的句子读给其他服刑人员听,吕某又成了监区的“朗读者”。 5.加强亲情的作用,广泛发动社会的力量。吕某对于家庭变故的担心,也反映了其对亲情的看重。民警积极与其亲属沟通,让他们通过会见、亲情电话、书信等方式鼓励吕某好好改造。在民警与其亲属的沟通中,了解到吕某与其学艺时的师傅关系很好,民警借助多种渠道、几经周折,终于和吕某的师傅取得联系。经请示宜昌监狱主管领导的同意后,在监狱教育科的积极协调下,邀请其师傅进监对其开展帮教活动。此举对吕方的改造帮助颇大。

【教育改造成效】

1、认罪悔罪,服管服教。吕某对于自己的定罪量刑有了全新的认识,他理解并接受了法院的裁决,对于自己曾经多次缠诉给民警带来的麻烦表达了歉意。在平时的改造生活中,他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尊重民警的教育管理,与同改的关系也日益融洽。 2、思想积极,懂得感恩。吕某能够主动与他人沟通,一方面不再沉溺于悲伤的情绪中,另一方面也培养了读书学习的好习惯,同时也扩大了吕某的交际圈,这对其改造有积极的作用。在监狱举行的“向被害人忏悔”活动中,吕某向被害人之一的王警官忏悔与道歉,他非常主动写了一封深刻的忏悔信,通过监狱教育科转交了王警官,得到了王警官的谅解。主管民警再次抓住这个契机,经请示监狱政委,特邀请了王警官进监对其进行帮教,并借机组织了以“迎着阳光 一路前行 向英雄民警兵忏悔”为主题的道德讲堂活动,对广大服刑人员进行了一次道德洗礼。这次活动获得了较好的反响,被湖北省宜昌市《三峡晚报》报导后,先后被《凤凰网》、《新浪》、《楚天都市报》等十余家主流媒体转载。 3、认真改造,努力劳动。 经过民警近年来的教育矫治,吕某目前对改造充满信心,对生活有希望,改造心态基本稳定,生产任务能超额完成。同时积极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完成民警安排的各项任务,与其他服刑人员关系也得到极大的改善,吕某希望通过自己的积极改造早日回归社会。目前,按减刑政策,吕某已减为有期徒刑。同时,经监狱评估,已成功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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