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3年2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的莫某(女)与同县的颜某(男)在博白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莫某就到颜某新家共同生活,夫妻感情融洽。2014年9月份,莫某因身体不适,经检查被诊断为直肠癌,随后在医院治疗。颜某仅支付了2014年9月份至2015年12月相关治疗费用16万元。自2016年以后,颜某到广东做生意,对莫某的病情置之不理,并与莫某断了联系。患病无人照顾的莫某唯有搬回父母家住,跟随父母一起生活。因莫某父母年老体弱,无经济收入,莫某及父母靠领取政府每月的低保金度日,为维持生计,莫某向亲戚朋友借款24万元用于诊治及买药,借款用完后,莫某无力再支付巨额医药费,求生的欲望驱使莫某走进博白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欲通过诉讼的途径请求丈夫颜某支付治疗费用。经审查,莫某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博白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莫某的援助申请,指派广西顺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谭云峰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考虑到莫某的身体状况,赶往法律援助中心与莫某进行谈话,并征询了受援人莫某对案件的看法和意见。随后,承办律师对案情进行了认真分析梳理,准备好起诉的证据材料。 在征得莫某的同意下,承办律师于2018年7月10日向博白县人民法院提起扶养费纠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颜某支付莫某已支付的(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1日止)治疗费用73931.08元;颜某从2018年7月1日起每月支付1000元生活费给莫某某。 2018年9月18日,博白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受援人莫某法律援助承办律师、被告颜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了诉讼。庭审中,颜某辩称:莫某所生病的费用,莫某也有义务承担医疗费,而且莫某已支付完毕所有的医疗费用不应再由自己支付;因莫某生病治疗费用,颜某之前已经支付过16万元。这两年来,颜某所赚的钱一直在偿还之前所支付的治疗费用。如今颜某生意失败,无经济收入,无法再承担莫某的扶养费。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据理力争,认为:首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的规定,莫某要求颜某给付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1日止的治疗费用,理由充分,证据确凿。莫某与颜某是合法登记的夫妻,而且共同生活了几年。莫某患了直肠癌后,无法从事工作,没有劳动收入及稳定的经济来源,莫某属于需要扶养的一方。颜某从2016年1月1日起就拒绝向莫某支付任何医疗费及生活费,颜某某没有履行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其次,莫某被诊断为直肠癌,从2014年9月份就医至今,病情不断恶化,其处于无法正常工作状态,而且莫某被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足以证明其无法维持其自身最低生活保障要求,生活困难。故莫某要求颜某给付扶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最后,颜某在广东东莞从事皮具生意,一年有十几万元的收入。莫某的诉讼请求在合理范围内,双方系夫妻关系,颜某在莫某患病无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对莫某生活上不给予照顾,精神上不给予慰藉,不支付生活费、医疗费,没有履行夫妻之间扶养义务,这不仅违背传统道德,也属于违法行为。 2018年10月10日,博白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判决:一、颜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医疗费73931.08元给莫某某;二、颜某从2018年7月10日起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给莫某。判决生效后,双方未上诉。据案后回访,颜某一直未履行判决,在博白县法律援助中心的继续援助下,莫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如今已执行到账8万多元,解决了莫某燃眉之急。
【案件点评】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夫妻之间扶养费纠纷案件。夫妻之间应当相互扶持,患难与共。本案中,作为妻子的莫某身患绝症,急需用钱续命,丈夫却置妻子生死于不顾。在博白县法律援助中心及承办律师的援助下,引导受援人进入法律程序,综合运用法理情等方式向被告人及法官阐释了莫某的病情及生活的困境。最后法院鉴于莫某确实需要扶养,而丈夫颜某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判令颜某承担医疗费并支付扶养费,充分保护了需要扶养一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