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程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程某某,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初中文化,捕前职业个体业主。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15日,被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27日起至2019年1月26日止。2015年3月12日入黑龙江省泰来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月25日,依据《泰来监狱2017年第一批有期徒刑罪犯减刑、假释实施方案》的要求,十二监区某分监区罪犯程某某向监狱提交假释申请。 2017年2月27日,罪犯程某某妻子万某提出自愿作为程某某假释担保人并写下担保书。 2017年2月27日,泰来监狱派二名民警将罪犯程某某原审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和泰来监狱调查评估委托书等材料送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同日,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司法局调查评估证实,万某与其母亲王某某共同经营一家饭店,年收入在10万元左右,可以保障程某某假释出狱后的生活,并认为罪犯程某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案件办理过程中,由于黑龙江省司法厅于2017年3月1日,颁布了新的计分考核实施细则,泰来监狱2017年度第一批减刑假、释案件暂缓办理。按照新的计分考核细则规定,将罪犯计分考核重新核定后,监狱的减刑、假释工作继续进行。 2017年6月25日,黑龙江省泰来监狱十二监区一分监区全体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程某某呈报假释一案。会议综合罪犯程某某在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程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目前实际服刑刑期已过二分之一,且剩余刑期较短,已没有再犯罪危险。结合该犯妻子万某的担保书、家庭收入证明以及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罪犯程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程某某提请假释。 2017年6月26日,十二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卷宗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7年8月1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程某某卷宗内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罪犯程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8月8日,泰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提请罪犯程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在监狱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任何监狱警察或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结束后,监狱将相关材料提交齐齐哈尔齐嫩地区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检察机关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后,监狱将程某某假释卷宗报送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进行备案。 2017年9月4日,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同意泰来监狱提请程某某假释意见,予以备案,并将假释备案情况在监狱内公示7个工作日。 2017年9月14日,泰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时邀请检察机关列席会议。会议认为:罪犯程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同意为罪犯程某某呈报假释。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制作《黑龙江省泰来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于2017年9月15日一并报送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10月15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悔罪,综合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民事赔偿情况、社会危害程度及原判刑罚,符合假释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程某某予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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