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男,1997年11月出生,户籍地为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居住地为广州市黄埔区。2019年4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2020年10月16日止。2019年4月26日,陈某到黄埔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陈某在司法所矫正期间,屡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2019年5月上旬,未按规定进行电话报告;未完成5月份学习任务;未按规定按时递交5月份思想汇报。6月13日,违反集中教育纪律;未按规定递交6月份思想汇报;未经司法所同意无故不参加集中教育等等。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责令陈某到司法所报到,但其置若罔闻、听之任之,不服管理。 2019年6月26日下午,陈某到司法所当面报到,同月28日电话报到后再无出现。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微信和联系家属等方式督促其到司法所继续接受社区矫正均未出现。7月16日下午,司法所工作人员到陈某居住地实地查访,并出具《告知书》《责令改正错误通知书》。陈某不在家中,工作人员向与其同住的陈某父母和其堂兄说明查访目的,详细解释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及脱离监管的法律后果。此后,陈某不但没有按要求到司法所报到,反而变本加厉、恶意对抗,电子手环多次出现关机、拆卸报警等。 7月18日下午,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到陈某居住地实地查访,并出具《催告书》,陈某仍然不在家中,其父母表示不知道陈某行踪。7月19日,司法所向辖区派出所和矫正小组成员正式通报陈某脱管情况并书面报告黄埔区司法局。7月22日,黄埔区司法局迅速函请黄埔区公安分局协助追查,并抄送黄埔区人民检察院。7月29日下午,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到陈某居住地实地查访,并与其母亲进行谈话,告知其陈某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脱离监管的严重法律后果。截至2019年8月1日,陈某仍行踪不明,佩戴在其身上的定位手环已多次出现拆卸、关机、长时间无数据等异常情况。
【建议情况】
(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黄埔区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陈某法律观念淡薄,恶意逃避监管,且已超过一个月,情节极其严重,社会危险性大。黄埔区司法局建议原判法院对社区矫正对象陈某撤销缓刑。 (二)2019年8月9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认定陈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恶意逃避监管,且已超过一个月,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对陈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九个月。
【收监实施情况】
(一)2019年8月13日,黄埔区司法局提请黄埔区公安分局协助对社区矫正对象陈某收监执行。经多方协调,黄埔区公安分局成功对陈某完成抓捕。8月27日,黄埔区司法局组织黄埔区人民法院、黄埔区人民检察院、黄埔区公安分局及广州市司法局派驻黄埔区司法警察到司法所共同执行对陈某宣告撤缓收监仪式,并及时将其送交黄埔区看守所。 (二)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全程观看撤缓收监仪式,并进行了严肃的训诫教育。黄埔区司法局邀请黄埔区新闻中心专业记者全程拍摄并制作成内部社区矫正教育影片,对区内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开展震撼教育,要求他们就陈某的违规行为进行深刻的自我剖析,对照检查自身的问题,认清身份,引以为鉴,端正态度,自觉接受社区矫正,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切勿以身试法。
【小结】
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国家宽严相济刑罚执行政策的体现,但是少数社区矫正对象不珍惜社区矫正机会,没有认清自己是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错误地认为服不服从监管无所谓,甚至对抗监管,抗拒改造。对于类似陈某这样故意逃避监管、拒绝接受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对象,在严格管理教育的同时,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依法及时全面地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