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田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田某某,男,1983年5月31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田某某因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3年11月8日被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二百元,刑期自2013年3月12日至2020年3月11日止。于2015年12月9日减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3月11日止。2013年12月3日被送入吉林省镇赉分局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7月23日,田某某向镇赉分局七监区书面申请呈报假释。接到田某某假释申请后,七监区立即联系田某某的假释监督联系人。 2017年7月25日,田某某的父亲携相关身份证明材料至镇赉分局。刑罚执行科民警核实田某某父亲的身份并告知具保人相关责任义务后,田某某父亲表示愿意承担具保人责任,并签署监督联系人保证书。经了解田某某父亲家住吉林省长春市长德新区,田某某假释后能与其父亲共同居住,刑罚执行科办案民警认为田某某与具保人田某某的父亲居住在一起,符合具保人条件。刑罚执行科根据田某某父亲提供的罪犯假释后居住地址,委托当地社区矫正部门进行社会调查评估。 2017年7月28日德惠市司法局告知镇赉分局,田某某父亲住长春市长德新区不属于德惠市管理,镇赉分局刑罚执行科及时与田某某父亲联系,并派民警调查走访,最后查明田某某父亲住长春市长德新区,因行政区域划分现在属于长春市长春新区政法与社会稳定综合管理办公室管理。因此,镇赉分局刑法执行科,再次给长春新区政法与社会稳定综合管理办公室发出《罪犯假释征求意见书》,2017年8月22日,长春新区政法与社会稳定综合管理办公室认为,田某某回到社会后,能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其进行社区矫正。 2017年9月25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镇赉分局七监区召开监区减刑假释评审会议,集体研究田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田某某服刑改造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田某某在本次减刑假释间隔期内,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确有悔改表现,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四次;田某某无违法违纪记录,系初犯偶犯;在家属的帮助下积极全额执行违法所得一千二百元。镇赉分局七监区结合田某某过往犯罪与现实表现,集体会议认为田某某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田某某提请假释。 镇赉分局七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田某某的假释呈报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制成纸质卷宗及电子卷宗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田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田某某符合假释呈报法定条件,对田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10月20日,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进行评议,作出同意提请田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狱内以及家属会见室通过狱务公开LED显示屏、狱务公开触摸显示屏、狱务公开公示板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纸质卷宗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赉宁检察院作出“罪犯田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呈报假释适当”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7年10月28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田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定田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田某某符合假释呈报法定条件,对田某某假释建议适当,作出提请田某某假释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纸质、电子卷宗一并移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纸质卷宗送刑罚执行档案室。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12月20日,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收到监狱表扬四次,获得积分2786分,赃款全部缴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9年3月1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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