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22日下午15时,苏某与郑某在东岗社区门前相遇,因口角苏某用自制刀具将郑某左手小指肌腱砍断,导致郑某左手小指粉碎性骨折。
【鉴定过程】
1. 精神检查:被鉴定人意识清晰,接触尚可,在办案人员陪同下自行步入鉴定室,答话欠切题,思维散漫。知晓自己的姓名、年龄、家庭住址等情况。 问:“今天来干啥?”答:“因为我们打仗的事司法鉴定”; 问:“说说打仗的事?”答:“我不认识那小子,我是交通局执法大队的,可控核聚变我研究出的,研究出一种新方法和中科院的不一样。他们给我整精神病院去了,资料都被收走了,这装置2002年被偷了,里面有测脑电波的测控人,人一用脑去想机器就能测出,还有99坦克也是我的思路,我怀疑国家把这个提前了”; 问:“说说打仗的事?”答:“我怀疑是他们设套”; 问:“谁?”答称:“和我打仗的人,50多岁”; 问:“认识吗?”答:“不认识”; 问:“这次打仗什么经过?”答:“我从那经过,他在那前后左右盯着我,我怀疑他们是给我造谣的,嘴里不知说啥,我问他也不知声,靠近我给了我一下,也不知用什么东西给我打躺下了”; 问:“那怎么回事?”答:“我怀疑我2002年资料被偷了”; 问:“你觉得你有精神病吗?”答:“感觉没有”; 问:“你研究核聚变是幻觉吧?”答:“没有”; 问:“以前住过院吗?”答:“住过”; 问:“哪年?”答:“十五六年前了,记不清了”; 问:“你砍人家了吗?”答:“后期也记不清咋打的了,他拿棒子打,我拿刀挡”; 问:“刀哪里来的?”答:“我带的,我一宣传我的研究成果,周围就有十多个人围着,我带刀防身,他们不用好眼神看我”; 问:“和亲属怎样?”答:“资料被偷后都对我不好了”。 鉴定人请其用左手摸右耳,被鉴定人能正确执行。智能活动正常。存在被害妄想、被监控感、关系妄想、发明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在鉴定检查过程中,被鉴定人情感反应不协调,未见冲动、怪异行为,智能检查无异常。 2. 躯体检查:未见异常。
【分析说明】
(一)精神状态及其医学诊断分析 评定标准:《国际疾病和相关健康问题分类第十版(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以下简称ICD-10)。 1、被鉴定人的姐姐证言:“他(被鉴定人)1998年初的时候说话不正常,颠三倒四,家里把他送到某医院治疗....说饭里有毒,家人都要害他,还说可控核聚变技术,测脑电波知道人想什么......。” 2、被鉴定人的弟弟证言:“他(被鉴定人)1998年在某医院治疗,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吃饭就说有人在饭里下毒,随身带着自制刀具,总觉得有人要害他,说是可控核聚变第一发明人......。” 3、被鉴定人的邻居一证言:“他(被鉴定人)......半夜在楼道里来回走,连喊带骂不知道和谁说话,说你们别给我造谣,还说有人投毒偷他东西,在他家阳台上立着两块牌子,一块写着核聚变技术是他发明的,一块写着核潜艇水下通讯技术是他发明的......。” 4、被鉴定人的邻居二:“他(被鉴定人)经常晚上出来,天天说有人给他投毒,偷他东西,说自己是核聚变第一发明人......” 5、1998年11月25日至1998年11月30日在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 6、鉴定检查所见:被鉴定人意识清晰,接触尚可,答话欠切题,思维散漫,存在被害妄想、关系妄想及发明妄想,情感反应不协调,未见冲动、怪异行为,无自知力,智能检查未见异常。 从卷宗提供材料分析,被鉴定人的邻居、家人证实其精神不正常;在某医院住院期间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鉴定检查时被鉴定人意识清晰,存在被害妄想、关系妄想及发明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情感反应不协调,未见异常行为,无自知力,智能检查无异常。综上所述,依据ICD-10,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且作案当时及目前均处于该病的发病期。 (二)刑事责任能力分析 关于刑事责任能力:被鉴定人能够叙述案发经过,说明其作案当时意识清晰,并认为被害人跟踪他、要害他(被鉴定人与被害人并不认识,也没有矛盾,属于被害妄想),属于精神病性症状支配下作案,致使其辨认与控制能力丧失,由此评定其对此次作案无刑事责任能力。建议加强管治。
【鉴定意见】
1、诊断:偏执型精神分裂症; 2、对此次作案无刑事责任能力; 3、建议加强管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