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高某,男,1991年10出生,居住地、户籍地均为石家庄市井陉县,2016年1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元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为2016年1月17日至2019年1月16日。在2016年1月17日,到井陉县司法局报道,由司法所对高某进行社区矫正。 经了解,高某在家排行第二,有一个姐姐。高某从小顽劣,初中毕业后在本地打工,文化知识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不强,缺乏基本的法律素养及法律常识。平时与一些社会上的闲散人员厮混,经会议分析认为,原生家庭和成长经历为其犯罪根源。犯罪的直接原因在别有用心的人的教唆,辨别是非能力差导致犯罪。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在高某入矫后与其谈话,发现高某在思想认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一是有法不责众的思想。认为只要人多触犯法律就不会被法律追究,只有一个人或者少数人违法犯罪时,才会被法律追究;二是对自己所犯罪行的后果及危害程度没有清醒准确的认识;三是对社区矫正工作及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工作人员工作职能认识不足;四是对自己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认识不到位,有一定的自卑心理。 针对高某的情况,司法所对其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告知他社区矫正是帮助教育正在服刑的人员更好地回归社会,具有强制性,如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将受到司法行政机关的处罚,严重的还要按规定收监执行;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工作人员肩负着管理、教育、帮扶社区服刑人员的职责。社区服刑人员在社会上服刑体现国法宽严相济,是针对犯罪恶性较小,社会危害可能性较小的服刑人员的宽大处理,在司法机关监督下在社区进行教育、学习改造刑罚制度;在社区内服刑,是一只脚在高墙外,一只脚在高墙内,如果不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或又犯罪的,则踏入监狱成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则正常改造自我,融入社会,生活重入正轨。 为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其家人及村委会人员组成的矫正小组对高某进行集体谈话,并当面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进行入矫宣告仪式,为高某上好矫正第一课。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针对高某法律意识淡薄,制定矫正措施,对其进行了手机定位管理。 入矫教育具体措施:1、进行社区矫正宣告,让高某清楚所犯罪行,明确罪犯身份以及矫正期限。2、告知权利义务,让高某知晓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内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3、对高某的资料在社区矫正管理系统录入,对其进行手机定位。4、进行首次教育学习,让高某明白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如果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将要承担法律责任和后果。5、选定社区矫正保证人,组建矫正小组,确定矫正小组组长及成员。6、管理等级由矫正小组组长提出经矫正小组讨论报司法所审批。7、查阅法律文书、走访村组干部及家属,最大可能地充分了解高某的方方面面情况,确定矫正方案,完成矫正方案书制作。8、督促高某按严管要求参加社区矫正,做到每周电话或口头报告情况、每15天到司法所书面报告情况、每月完成教育学习10小时以上、每月完成公益劳动服务10小时以上。 常规教育具体措施:1、按入矫阶段表现,及时调整管理等级。2、督促高某按普管要求参加社区矫正,做到每周电话或口头报告情况、每30天到司法所书面报告情况、每月完成教育学习8小时以上、每月完成公益劳动服务8小时以上。3、每月开展一次矫正谈话,报告近期活动、沟通心理动态,针对个人问题进行交流。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现在高某社区矫正服刑2年多,在社区矫正期间,通过司法所人员和矫正小组的教育和心理疏导,高某多次表示自己要好好工作,不再做危害社会和家庭的事情。服刑期间高某购置客货汽车一辆,成为一名物流运输员,并在18年5月结了婚,可预期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越过越好。
【小结(或反思)】
(一)要尊重社区矫正对象人格,平等对待,不存歧视。社区矫正对象虽然是违法犯罪人员,但有部分人员是素质不高、自尊心极强、放松了警惕才导致犯罪,其主管恶性不大,并且在犯罪后都有悔过心理。 (二)以人为本,充分体现社区矫正工作人性化管理。要及时并充分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生活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积极有利因素,坚持以人为本,以情感人,尽可能为矫正对象排忧解难,充分利用一切可利用资源,调动矫正对象的积极性,提高矫正对象适应社会、自谋出路的能力。 (三)对于年龄较小的社区服刑人员应该通过大量的普法知识宣传,教育、改变、引导社区服刑人员珍惜党和政府给予的改过自新的机会,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早日回归社会,成为自由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