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倪某某,男,1993年10月26日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因本案与2017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2018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3月2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2017年6月,倪某某将1把仿Glock-34型手枪出售给俞某。2017年6月24日,倪某某将2把仿M9手枪出售给齐某,同年7月3日,齐某将上述2把手枪卖给李某。后日上述3把手枪被查扣,经鉴定均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2017年7月13日,公安民警对倪某某位于杭州市萧山区的住宅进行搜查,查获类似枪物20把,经鉴定,其中9把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而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倪某某委托律师为其进行了辩护。
【代理意见】
倪某某代理律师辩护意见认为: 涉案7名被告人,最小的19岁,他们均是“军事迷”“军迷”“枪迷”,是枪支的爱好者,十年辑枪扩大化,把10万“军迷”关进大牢,这是人为制造的一场场人间悲剧。 涉案7名被告,大都没有前科劣迹,均有正式工作,有一定的学历,这个年龄,正是为社会做贡献的好年龄,公安部的一个1.8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把这些不偷不抢、不干任何坏事的人,以自己的劳动自食其力的人,一夜之间,人为的变成罪犯,入罪入刑,让他们后半生灰溜溜背个罪名吗?“军事迷”有错吗?他们中间有几个人刚刚毕业,还没有走上社会,或者刚刚走上社会,就“被犯罪了”,被“持有枪支”和被“买卖枪支”了,如此起诉和审判,违背我国《刑法》和《枪支管理法》的立法本意,本案犯罪嫌疑人倪某某涉枪案件不构成犯罪。 一、倪某某系军迷,痴情收藏玩具枪,其主观上无犯罪故意 倪某某自幼喜欢刀枪,这是男孩子的天性,也是崇尚英雄的表现,随着年龄的增长,他开始收藏各类玩具枪、仿真枪数十支,自2014年开始,迷恋高档玩具枪、仿真枪,有些仿真枪自己把玩之后或送人或通过网络卖给其他军迷。其主观上没有持有和买卖枪支的故意,此类犯罪必须是故意犯罪才追究刑责。有些仿真枪是送也送不出去,卖也卖不出去,扔掉可惜,收藏又没有地方存放,只好放在床下,并且已经很久没有动过,已经落上厚厚的一层灰,事发后,被警方统统拿走,经杭州警方鉴定,认定倪某某持有枪支9支,买卖枪支3支。《起诉书》要求倪某某负刑责,显然没有道理。 二、仿真枪案件存在巨大争议,最高院在去年5月提出全国叫停,这起案件是在最高院叫停之后立案,应当适用疑罪从无的原则 2017年5月,最高院就仿真枪案件提出全国叫停。萧山警方7月还在立案,萧山检方8月还在批捕。说明萧山公、检两家对仿真枪案件的把握存在严重的误判。最高院之所以对仿真枪案件叫停,对说明仿真枪案件入刑在全国出现巨大争议,10年缉枪扩大化,最高院已经发现了问题。对于有重大争议的证据,应当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作出有利于被告的解释。本案是在最高院提出全国叫停之后,立案、批捕的案件。仅仅依据枪口比动能超过1.8焦耳即为枪支的标准将一去不复返。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对王国其案件的43万赔偿 。本案是在最高院仿真枪案件在全国叫停之后,在萧山出现的一例个案。 三、涉案《枪支鉴定书》违背刑法和枪支管理法 2017年7月27日,杭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杭公司鉴(痕迹)字(2017)91号《枪支鉴定书》将倪某某收藏和销售的打BB弹的仿真枪其中12支鉴定为枪支。其依据是两高《批复》之前公安部内部标准枪口比动能1.8焦耳的标准。刑法所调整的枪支,是《枪支管理法》所明确界定的枪支:“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本案涉案仿真枪所所发射的BB弹既不能致人伤亡也不能致人丧失知觉,何谈刑法调整?“仿”本身就不是真的,却用真罪来量刑,显然没有道理。 该鉴定所依据文件,是公安部公通字(2010)67号《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的文件,是公安部内部制定的仅供给鉴定人员参照的推荐性鉴定标准,老百姓根本看不到。同时,这个规定等于修改了《刑法》,修改了《枪支管理法》,把标准降低到1.8焦耳。《刑法》的修改要经过全国人大全会,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没有权利修改,公安部仅是国务院下设的职能部门,更无权修改《刑法》。如果与上位法相抵触,应当以上位法为准,还要考虑对被告有利的原则。《枪支鉴定书》依据的《枪支性能的检验方法》也从未公开过。 起诉书以《枪支鉴定书》为依据,直接认定倪某某持有9支,买卖3支。经查,《枪支鉴定书》所依据的《枪支性能的检验方法》IFSC 08-02-01-2011,该标准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得,应该属于尚未公布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公开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刑法比行政处罚更重,更应适用公开的标准。因此,未经公布的标准,不得作为鉴定依据。另外,涉案《枪支鉴定书》鉴定人与授权签字人为同一人,属于自我授权、自我监督,违背程序正义。 综上所述,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的步步深入,疑罪从无法律原则将逐步落到实处。倪某某等7名被告均是守法公民,其行为有错但未必够罪,半年多的羁押,已经受到了教育,建议审判机关严格把关,宣判倪某某无罪。应当不以犯罪论处,让他轻装上阵,开启新的人生。
【判决结果】
倪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免于刑事处罚;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裁判文书】
关于本案中空辩双方的争议焦点问题,法院综合认定如下: 1.关于被告人倪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结论违背法律精神等辩护意见。经查,本案鉴定人出庭说明了鉴定涉案枪支的具体鉴定步骤、方法和鉴定依据等情况,根据其证言能够认定涉案枪支的依据。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2.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出于收藏、玩乐等目的买卖、持有涉案枪支,请求免于刑事处罚或无罪的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买卖、持有枪支的目的确实出于个人爱好,并非出于涉黑恶势力等违法犯罪目的,且涉案枪支均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枪口比动能较低,社会危害性较小,故对被告人倪某某非法买卖枪支罪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对非法持有罪判处缓刑。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倪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免于刑事处罚;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评析】
一、倪某某系军迷,痴情收藏玩具枪,其主观上是否属于无犯罪故意。 二、仿真枪案件存在巨大争议,最高院在去年5月提出全国叫停,这起案件是在最高院叫停之后立案,是否应当适用疑罪从无的原则。 三、涉案《枪支鉴定书》是否违背刑法和枪支管理法值得研究。
【结语和建议】
本案涉及非法枪支买卖以及非法持有枪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仍出现非法枪支买卖以及非法持有枪支,说明法律普及性亟待提高,法律普及既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利益,也关系到国家治理体系的应用。 建议对真枪分类管理、加强普法宣传,提高法治意识。加强对枪支的管控,及时阻断黑恶势力的发展,加强做好被判处缓刑、假释和刑满释放人员的跟踪帮教工作,加大打击力度,共建和谐法治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