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继承权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张甲等人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经了解,张甲的母亲王某已于2007年死亡,王某生前只有一次婚姻,其配偶张某于1986年死亡,丧偶后王某个人购买了一处房屋。王某的父母均已先于其死亡。王某与张某共有四个子女(即张甲、张乙、张丙、张丁),其中张乙于2009年后于王某死亡,张乙生前只有一次婚姻,于1986年离婚后未再婚,张乙只有一个子女张小乙,张小乙已先于张乙死亡了(张小乙生前无子女)。现张甲、张丙、张丁称王某、张乙生前均无遗嘱,亦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张甲要求继承王某的上述遗产,张丙、张丁对王某的上述遗产均表示放弃继承权。 这是一个涉及转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公证。首先,根据《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案涉房屋系王某丧偶后购买所得,属王某个人所有,故该房屋为被继承人王某的遗产。其次,根据《继承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王某死亡后,其上述遗产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张甲、张乙、张丙、张丁法定继承,现张丙和张丁均表示放弃继承权,故上述遗产应由张甲、张乙共同继承。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因张乙在未实际取得上述遗产前死亡,故张乙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其合法继承人。最后,根据《继承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张乙应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其第二顺序继承人,张乙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先于其死亡,现张丙、张丁均表示放弃继承权,故张乙应继承的上述遗产份额应由张甲继承。 解决了相关的实体法律适用问题后,在办理该继承权公证过程中,还必须严格遵守办证程序规则。首先,需要引导继承人全面搜集相关证据材料,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才能达到对被继承人王某的继承人范围严格证明的标准。其次,依托公证处数十年工作所积累的深厚资源,发挥公证处历史公证档案的后续证明作用。在该案中,被继承人王某生前多次搬迁,最后在一处新建居民小区养老直至死亡,但王某的配偶张某死亡时,王某与其子女张甲等人已于1990年办理过继承权公证,该历史公证事项经原承办公证员认真、细致的核实后出具了公证书,并形成历史公证档案,将该档案所固定下来的事实与现阶段的证据材料结合起来,从法律规定、国家政策、社会常理等多角度来综合判断,公证员在内心中达成了初步的“自由心证”。最后,因该继承权公证涉及财产权益,从确保公证质量的角度出发,公证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及待证事项进行了核实。传统的公证核实渠道主要基于被继承人长期住所地及生前所在单位的人脉关系,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旧城改造的推进、商品住房市场的繁荣,扩大了人们的生活圈,也改变了人们的就业习惯,邻里见面不相识、频繁跳槽等社会现象也反映出传统的公证核实渠道面临的困境。王某、张乙生前均无固定工作单位,公证人员在王某、张乙生前的最后住所地寻找知情人亦未果,公证员只能采用更灵活的核实方式。应公证员要求,张甲等人联系到了两位从小相识且一直保持密切联系的旧邻,两人对王某、张乙的情况非常了解,并按照严格的程序为该公证事项作证。完成了上述核实工作后,公证员及时出具了公证书。 回看上述案件,办理优质的继承权公证,需要保持审慎的公证传统,也要直面新的社会形势,背靠现有的公证资源,也需要创新办证方式。

【公证书格式】

附: 公证书 (XX)桂X证字第XX号 申请人:张甲,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被继承人:王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张甲因继承被继承人王某的遗产,于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户口簿; 二、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户口注销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 四、判决书、通知书; 五、证明; 六、公证书;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王某于某年某月某日死亡。 二、申请人张甲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王某遗留的财产:坐落在某地的房地产。 三、据被继承人王某的继承人张甲、张丙、张丁称,被继承人王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上述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王某的配偶先于其死亡;王某的子女共四人:张甲、张乙、张丙、张丁;王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其中,张乙于某年某月某日后于被继承人王某死亡。 ??张乙死亡时无配偶;张乙的子女共一人:张小乙;张乙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其中,张小乙已于某年某月某日先于张乙死亡,张小乙无子女。 张乙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张乙的兄弟姐妹共三人:张甲、张丙、张丁。 五、现张甲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王某的上述遗产,张丙、张丁对被继承人王某的上述遗产中各自应继承的份额均表示放弃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王某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为王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王某的配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王某的子女张丙、张丁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王某的上述遗产继承权,故被继承人王某的遗产应由其儿子张甲、张乙共同继承。 又因张乙在尚未实际取得遗产时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张乙应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其合法继承人,即转由张乙的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张乙死亡时无配偶,其父母及其女儿张小乙均先于其死亡,张小乙生前无子女,故张乙应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由其第二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即转由张乙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继承。因张乙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其兄弟姐妹张丙、张丁对上述遗产中应由张乙继承的份额均表示放弃继承权,故上述遗产份额应由张乙的哥哥张甲继承。 综上,兹证明被继承人王某的上述遗产由其儿子张甲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XXX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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