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5日,肖某申请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某镇某村新建一宅基地房屋,宅基地面积为40平方米,建筑层数为2层,建筑总面积为80平方米。在肖某还未动工修建房屋时,肖某与黄某两家因相邻权、土地争议等发生邻里纠纷,双方在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黄某同意肖某在自己房屋旁新建房屋,协议达成后肖某于2017年9月17日开始动工修建宅基地房屋,但后来黄某反悔,不认可之前协议,认为肖某正在动工修建的房屋离自己的房屋太近将严重影响其自身房屋的采光权、认为肖某的房屋修建的土地有部分属于自己所有,再次产生纠纷,遂前往施工现场阻扰施工,黄某正在修建房屋工程于2017年11月5日被迫停工。肖某一方则采取向黄某出租的门面房泼粪等方式阻扰出租的门面房正常经营,使得黄某一方所有的门面房再无法出租,造成租金损失,至今仍未出租。双方多次达成停止侵权的调解协议,但黄某又多次以新的邻里纠纷的理由反悔,继续阻扰肖某一方修建房屋,如此反复调解多次,达成协议后又多次反悔。双方也多次因纠纷发生口角,派出所出警多次均协调无果。肖某的房屋双方争执不下,最终一同找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为镇调委会),请求调解。
【调解过程】
受理纠纷后,镇调委会对纠纷具体情况展开了调查核实。 纠纷背景:黄某宅基地房屋和肖某正在修建的宅基地房屋地理位置优越,房价、地段都相对比较繁华,正所谓寸土寸金。黄某一家与肖某一家积怨较深,两家人此前多次发生邻里纠纷,关系很僵。 调解员迅速梳理案情,明确调解思路。 一、这起纠纷是一起典型的邻里纠纷,弄清阻扰施工一方(即黄某方)的真实诉求,以此为突破口才是调解的关键。 据调查,这起邻里纠纷看似简单,实际上夹杂着邻里几代人之间的矛盾,双方家庭就曾因农村承包地等琐事发生多次纠纷。黄某方称:首先,当初自己修建房屋时,肖某一家也是百般阻挠,心里还有气;其次,房屋的2、3楼均向肖某房屋边开有窗户,如肖某房屋修建好后,必然影响房屋的采光。肖某称:黄某一方就想故意刁难自己建房,之前达成协议同意自己修建房屋,现在又以采光、通道过窄为由阻止施工,自己之所以采取泼粪等方式,就是想让对方知难而退。自己的房屋不能修建,黄某的门面也休得到安宁。 调解员针对双方辩解进行法理分析: 1.当黄某的采光权受侵害时、肖某房屋修建被阻扰时应如何维权。《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规定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本案中,当黄某的采光权受到侵害时,采取阻工等极端方式维权欠妥;肖某当受到阻工侵权行为时,采取泼粪等影响黄某门面房正常经营的所谓“维权”方式更是鲁莽,双方的行为都不是在解决问题,反而滋生出更多的矛盾。调解员也及时向双方释明的相应的法律法规,并对双方的错误维权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 2.双方曾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后又反悔,如再次达成协议如何防止再次反悔? 人民调解协议达成后,如果调解一方反悔,应如何处理或者如何避免系此案调解员不可绕开的难题。黄某和肖某曾在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后来黄某还是反悔。特别是此案中主要争议标的为停止侵权的行为,且因邻里纠纷所产生,经过多次的人民调解,调解员也明白邻里之间朝夕相处,产生邻里纠纷的诱因很多,再次产生邻里纠纷具有不可预见性,要从根源上化解矛盾难度较大。此案中刚开始黄某以采光权受影响为由阻扰施工;后又以肖某修建房屋的宅基地占用了自己的一部分土地为由阻扰施工;最后又以肖某给自己造成了租金损失为由阻扰施工。调解员对双方的错误维权行为进行了法治教育,试图引导双方走诉讼的途径维权,但双方均不愿对簿公堂,案件调解一度陷入了僵局。为促成调解,后调解员提供了两种方案: 一是在人民调解协议中引入违约金条款,加重违反人民调解协议的代价。为了化解矛盾,人民调解在不违反相应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调解内容更加灵活,双方可以在人民调解协议中约定一定数量的违约金,确保肖某房屋的顺利修建和黄某门面正常经营不受阻扰,以此来彰显违反协议的代价。 二是双方在达成人们调解协议后可向人们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此案争议最大的矛盾在于如何停止侵权行为,房屋修建完工并未几天能够完成,阻扰施工的侵权行为具有不确定性、不持续性,即便在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中,停止侵权行为的强制执行效果也不一定好,考虑到此案的特殊性,双方均否定了走司法确认的途径。 综上,调解员认为,本案应该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的原则,肖某一方可适当补偿造成黄某采光影响、门面租金损失等费用。弄清楚了黄某一方就是想要得到一定的补偿的诉求,也让肖某一方认识当务之急是房屋的顺利修建这个诉求以及房屋顺利建成后将带来的预期利益,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化解矛盾。
【调解结果】
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1.肖某一次性补偿黄某影响采光权的邻里纠纷补偿款5000元,黄某同意肖某在其房屋旁新建宅基地房屋。 2、肖某一次性补偿因侵权纠纷造成黄某门面租金损失的补偿款35000元(大写叁万伍仟圆整),本纠纷为一次性解决,肖某支付完所有款项后黄某不得再以门面租金损失为由要求肖某赔偿。 3、肖某修建房屋期间,黄某及其家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阻挠肖某正常施工,肖某及其家人也不能再以任何理由阻扰黄某自有门面房的正常出租经营。如任何一方违约,将承担违约金70000元。未违约方可以凭此协议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违约方赔偿此违约金。 此案补偿款当场已兑现完毕,肖某房屋现已主体完工。双方均不愿申请司法确认。
【案例点评】
邻里纠纷在农村较为常见。邻里纠纷情况较为复杂,但要妥善处理,还需调解员认真、谨慎对待。在这起案例中,有以下问题值得思考: 一是人民调解协议反悔的代价。没有经过司法确认的案件,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协议反悔容易,维权较难,要通过诉讼才能解决,当事人大多会放弃此方案。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有一定的局限性,许多当事人不愿到法院去完善相应手续,且司法确认对适格当事人、法律程序等要求更加严谨,大多当事人也不愿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员认为可在协议中约定一定的违约金,以此来彰显违反人民调解协议的代价。三是邻里纠纷的化解可打包解决,调解中将法、理、情深度融合,才能从根本上化解矛盾。邻里纠纷因邻里之间的鸡毛蒜皮小事所引起,因此可以适当引入乡规民俗等民间手段化解矛盾,从法情理方面着手,普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人民调解中充分利用“法治+德治”的方式,德法互补、德法共治才是化解邻里纠纷的最好途径之一,这也是人民调解最大的优势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