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冀某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清原满族自治县某镇小学门前时,与前方过街行人佟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佟某多处受伤,冀某车辆造成一定损坏。佟某经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处挫伤,当天办理了住院手续。住院治疗一段时间伤情得到稳定后,双方自行进行了赔偿协商,但因赔偿金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遂于2019年3月向县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解决。
【调解过程】
调委会专职调解员在告知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后,受理了该案件,并开展调查、调解工作。调解员首先与县交警队取得联系,核查本次事故具体情况,明确冀某承担全部责任。双方对责任划分没有异议,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赔偿金额问题。 调解员将冀某和佟某召集在一起。因为这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在于冀某,所以调解员首先对冀某开展了调解工作,告知冀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其应当对佟某的人身损害承担担赔偿责任。冀某认为,承认事故是因自己而起,但是自己没有多少钱,况且赔偿应当贴合实际,不能漫天要价。佟某向自己索赔几十万元,自己无力承担。佟某则十分委屈地认为,自己是飞来横祸,不仅受伤住院,还有不能上班的误工损失,生活和收入都受到了影响。加上后续的手术费用大概需要11万元左右,因此自己索赔27万并不算多。至此,两人各执己见,一时僵持不下。 调解员安抚了两人的情绪。劝解佟某,出现这种情况大家都很痛心,但是提出赔偿要求应当合法、合理、合情。如果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偏离了交通事故的合理赔偿范畴,一方面对方无法承受,调解不成只能履行诉讼途径。法院判决既费时费力,也不能尽快拿到经济赔偿。另一方面,不合理的诉讼请求法院也同样不予支持。调解员一边安慰佟某,一边向佟某进行法律释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调解员通过解读法律规定,告知双方任何诉求要于法有据,要理性合理维权。调解员向佟某建议,要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合理调整赔偿金额。 在劝解佟某的同时,又从“情”的角度做肇事方冀某的思想工作。冀某和佟某都在同一矿上上班,家里都不是特别宽裕,换位思考,作为肇事方应该积极配合,做出合理经济补偿。冀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致人受伤,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这种情况有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否积极赔偿和能否获得谅解是追究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调解员建议冀某积极与佟某沟通赔偿事宜,让事情尽早解决,对双方都有好处。 眼看双方都有让步的意思,调解员“乘胜追击”,经过调解员的努力,佟某同意降1万元,赔偿总额为26万元,包括医药费、医疗费、护理费、伙补费、手术费、伤残赔偿金等赔偿费用。但冀某表示,手术费用11万元过多。为妥善解决赔偿问题,调解员建议双方到沈阳再找专家询问一下佟某的手术费具体需要多少钱,双方采纳了调解员意见。 3月,双方当事人共同赶赴沈阳咨询专家,咨询结果是佟某的手术费大约需要7-8万元,冀某把这一情况用电话转告给调解员。调解员了解情况后,立即拨打佟某的电话,耐心细致地做佟某的思想工作,并结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相关规定和赔偿金额计算方式,向佟某做了详细说明。在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解下,佟某同意让步,将赔偿金额降到22万元,但要求一次性付清。调解员再次连线冀某,将佟某的调解意向向冀某进行说明。冀某表示同意,并请求给其2天时间筹措资金。最终,双方在调解员公平公正的主持下达成了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2019年3月,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员的主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如下: 经当事人双方自愿协商,冀某愿意一次性赔偿佟某医药费、医疗费、护理费、伙补费、手术费、伤残赔偿金等赔偿费用共计22万元人民币,其中6万元冀某已先期支付,剩余16万,由保险公司理赔1万元(由冀某先行垫付,佟某积极配合办理保险理赔),冀某现金支付15万元。冀某对佟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不再进行任何赔偿。 至此,双方道路交通纠纷圆满解决。 事后,调解员对此案进行了回访,双方当事人都已履行协议。双方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得到了合理解决,并对调解员的调解工作表示非常满意。
【案例点评】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车辆持续增多,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常见。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中,受害者一方往往因伤而情绪激动,同时因为人身受到较大损害而导致索赔数额较高,甚至出现漫天要价的情况,肇事方难以接受,因此双方难以在短时间内达成一致,这些都是此类纠纷调解的难点。 调解员耐心细致地剖析案情,并对相关法条进行解释说明,是本案得以成功调解的关键。让受害人得到妥善医疗救治,让双方家庭生活能继续维持,互谅互让,是本案调解的落脚点。调解员运用法理说服双方理性维权,从实际出发,用情理让双方站在对方角度考虑问题,提出双方均能认可的建议,从而达到了双方满意的调解结果。在该起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纠纷中,双方对事故责任划分无异议,矛盾的焦点在于赔偿的具体金额。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以事实为根据,找准争议的焦点,并在此基础上准确把握了双方的心理,运用恰当的言语,消除当事人的对抗情绪和戒备心理,积极进行换位思考,通过不同角度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稳定双方当事人情绪,为化解纠纷创造先决条件,本着相互体谅的原则,逐步缩小了矛盾双方的意见分歧,最终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圆满化解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