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白云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谢某右胫骨远端骨骺骨折并腓骨下段骨折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谢某于2019年X月29日因车祸致右小腿受伤,后在正大邵阳骨伤科医院住院手术治疗,并于今年5月份在该院取除部分内固定治疗。为明确被鉴定人谢某伤残程度,今由新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新田铺中队委托法医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1.2019年X月29日至2019年X月16日住院病历 入院时情况:谢某因“右胫骨远端骨骺骨折并腓骨下段骨折”当天入院。体格检查:右小腿下段肿胀明显,畸形,右小腿下段压痛明显,右小腿下段可扪及骨摩擦感及异常活动,小腿及踝关节活动明显受限,右小腿下段及踝部可见皮肤擦伤,稍有渗血,肢端皮感正常,血运正常。 治疗经过:入院后行“右胫骨闭合复位内固定术+右腓骨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2019年2月16日出院诊断:右胫骨远端骨骺骨折并腓骨下段骨折。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谢某进行检验;使用卷尺、阅片灯、数码照相机等。 2.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谢某步入本所进行法医鉴定,神清,答问切题,检查合作。右小腿下段外侧见11.5cm纵形手术切口愈合瘢痕,内踝处见2.0cm、1.0cm、1.0cm手术切口愈合瘢痕,右踝未见明显畸形,活动稍受限。双下肢基本等长。 3.阅片所见 2019 年1月29日谢某正大邵阳骨伤科医院X片(662XX7)及CT片(221XX8)示:右胫骨远端干骺端骨质断裂,碎骨块及远端骨骺向外下方移位;右腓骨下段骨质断裂,两端向内侧成角。 2019 年5月8日谢某正大邵阳骨伤科医院X片(696XX3)示:右胫骨远端骨骺和腓骨下段骨折断端对位可,腓骨内有钢板一块和数枚螺钉固定。胫骨远端有一枚螺钉及一枚克氏针固定。内固定物经过骺板。

【分析说明】

根据病历,影像学资料及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被鉴定人谢某因交通事故致右胫骨远端骨骺骨折并腓骨下段骨折。由于右胫骨远端骨骺骨折并骨骺分离,加之内固定物经过骺板,比单纯的骨折线达骺板对未成年人的生长发育影响要大。因此,本所认为应按两条骨折线累及骺板定级比较合理,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9.6.4)青少年四肢长骨骨骺粉碎性骨折”及“《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应指南P279.本标准5.9.6.4四肢长骨骨骺粉碎性骨折是指四肢长骨骨骺可见两条以上骨折线,碎裂成三块以上;或者四肢长骨两条以上骨折线累及骺板”,被鉴定人右下肢损伤目前已构成九级伤残。 由于被鉴定人处于生长发育阶段,不排除今后因发育障碍而加重残情的可能。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谢某此次交通事故伤目前已构成九级伤残。 如果被鉴定人谢某今后残情发生变化,可视情况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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