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工石某工伤待遇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7日,安徽籍农民工石某与南京凯立通物流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石某在南京凯立通物流有限公司从事配送工作,工作地点在上海市宝山区,工资由底薪加提成构成,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 2016年10月31日中午,孙某驾驶皖AP62XX小轿车在上海市宝山区某处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因未确保安全,与骑电动车配送物流的石某相撞,经交警认定石某无责,孙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当时石某并未觉得被撞伤,在交警协调之下,未让孙某赔偿费用即返回家中。当晚,石某觉得右侧锁骨疼痛,次日上午到上海华山医院宝山分院治疗,经诊断为右侧锁骨骨折。事故发生后,石某多次要求南京凯立通物流公司申报工伤,公司称已在办理中,后经查实该公司并未申报。 2017年8月15日,石某向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请求提供法律援助,为其代办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经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审核,石某为农民工,工伤赔偿案件符合安徽省法律援助规定,指派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徐松林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代理该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向石某了解案情,要求石某提供劳动合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工资单等证明劳动关系及工伤的相关材料。2017年8月17日,承办律师从合肥前往南京凯立通物流公司住所——南京栖霞区八卦洲街道大同产业园,了解核实相关情况,请求南京凯立通物流公司为石某申请认定工伤。查证过程中发现,南京凯立通物流公司早已人去楼空,经向园区管委会查询,亦无法得知去处。承办律师判断,石某申请工伤认定可能面临较大困难。 承办律师以劳动者石某的名义,先向南京市栖霞区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栖霞区人社局告知由于申请人无法提供南京凯立通物流公司的住址且南京凯立通公司实际经营地在上海市,依据“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16)29号规定第七条规定”内容,应向上海市闵行区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石某受伤手术后,一直在家休养,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不了解,难以提供更多有利证据。2017年9月15日,承办律师向上海市闵行区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闵行区人社局要求提供南京凯立通物流公司在上海市生产经营的证据。由于南京凯立通物流公司在上海的原经营场所也已搬离,南京凯立通物流公司管理人员否认石某为公司人员,致使闵行区人社局无法送达认定工伤的相关材料,同时根据“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16)29号规定第七条规定”,闵行区人社局告知应向南京凯立通物流公司注册地即南京市栖霞区人社局申请。2017年10月16日上海市闵行区人社局作出闵人社不受(2017)字第3号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书,致使石某申请认定工伤陷入僵局。 收到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书后,承办律师及时向石某反馈,做好沟通解释工作,说明不能申请认定工伤的原因,并告知即使完成工伤认定,南京凯立通物流公司是否有给付能力也是个问题。经与石某沟通解释后,承办律师建议将案由从工伤待遇变更为一般劳动争议,2017年10月25日,石某提出变更劳动争议请求事项的申请,将该案以劳动争议处理。 2017年10月27日,承办律师代石某向南京市栖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申请,该案于2017年11月29日开庭审理。被申请人南京凯立通公司未到庭,栖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以该案经过45天未审结,作出宁栖劳人仲案(2017)504号仲裁决定书,终止该案审理,释明可以向栖霞区人民法院起诉。2017年12月18日,承办律师代石某向栖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于当日立案。立案后如何向被告南京凯立通物流公司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成为一大难题。被告早已搬离原上海经营场所,也搬离了栖霞区注册场所,经多次与被告管理人员赵某联系,说明告知不到庭参加案件审理的后果及利害关系,其最终同意到庭参加审理。 庭审中,被告一方否认原告石某是被告公司的员工,否认劳动合同等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想方设法推卸或减轻责任。2018年3月28日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113民初225号判决,以原告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被告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对原告要求给付经济补偿的请求不予支持。2018年5月4日,石某不服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113民初225号判决结果,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承办律师继续代理该案。上诉案件于2018年6月5日开庭审理,庭审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征得石某本人同意后,双方同意被上诉人给付1.2万元赔偿款给上诉人,并于2018年6月8日前一次性给付完,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出具(2018)苏01民终4182号民事调解书。被上诉人于2018年6月8日16时一次性向石某支付了1.2万元,承办律师代理该案历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现已执行完毕并结案。

【案件点评】

该案本是一起普通的工伤待遇纠纷案件,但涉及用人单位异地注册、跨省经营、濒临倒闭,就变得不普通了。用人单位起初利用当地招商引资税收优惠、补贴政策,将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分设两处,但当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很容易导致劳动者维权难度增加。本案中的用人单位便是以种种理由推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本案涉及程序较多,从申请认定工伤到劳动争议的一审、二审、补偿款的给付,历经10余月。除工伤认定部门对相关法律规定理解和执行不一致的原因外,也与受援人无法提供确切有利的证据相关。案件反映了农民工维权之艰辛,也提醒广大农民工在权利遭受侵害时,应及时保留相关证据。 案件代理之初,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即告知受援人该案面临的困难和可能不利的判决结果,即便如此,承办律师仍然尽最大努力,多次辗转安徽、江苏、上海等地,积极帮助受援人争取权益,不放弃一丝希望。对于工伤类劳动争议案件而言,程序多、周期长,如果没有免费法律援助,很多当事人难以坚持到最后。案件最终调解结案,用人单位及时给付了赔偿款,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本案赔偿款数额不大,又历经多个法律程序,充分体现了“应援尽援”的法律援助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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