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柳某系原配夫妻,一生共育有子女四人。王某、柳某在大连市旅顺口区有房产一处,因二老一直和大儿子一起居住,由大儿和儿媳多年来一直照顾,故想立遗嘱将上述房产在死后由大儿子继承。王某、柳某于2018年4月10日向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公证处申请了遗嘱公证。 根据《公证遗嘱细则》本公证员向二老讲解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中有关遗嘱和公民财产处分权利的规定,以及公证遗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及日后申请办理遗嘱继承公证的程序。但在和二老沟通的过程中,本公证员发现王某虽然思维及语言表达能力没有障碍,但因耳聋丧失听力,根本无法听见本公证员的任何提问。 根据《公证遗嘱细则》,在给两位老人立遗嘱时必须进行录音录相。本公证员结合王某听不见,但识字的现状,围绕遗嘱笔录,将所有问题全部用大字打印在纸上,让他看白纸上的问题,先由他本人读出本公证员的提问,然后再由他本人回答,顺利的完成了整个公证遗嘱的全部程序。 当二老拿到公证书后,热泪盈眶,一直感谢我们的工作人员完成了他们多年来的心愿。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旅证民字第XXXX号 申请人:王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某街X号。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遗嘱人王某于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来到本处,在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潘某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捺指印,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王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公证处 公 证 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