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常州溢壶茶XXX创办于2000年,以茶为中心,同时涉猎餐饮、茶叶、茶具、茶楼用具配售、茶叶茶具的礼品包装印刷、茶文化知识技能宣传推广、功能茶配制等诸多领域,同时还开办了一家专业茶艺职业培训学校,在中国茶叶业界取得了良好信誉及较高市场知名度,并连续多年被评为“全国百佳茶馆”、“中国茶叶流通协会优秀会员单位”。 常州溢壶茶XXX成立之初即开展商标注册,先后取得“溢壶”商标在第35、40、41、43、44类等商品的专用权,但随着溢壶茶的名声在外,随之而来“搭便车”、“傍名牌”的仿冒者也纷纷出笼,在全国各地打着“溢壶茶”名号的几十个商家没有一家有溢壶茶的官方授权。眼看着自己用心血培育出来的优质品牌有可能被其他人砸了招牌,“溢壶茶”的创始人向常州公证处寻求帮助。承办公证员李X了解到这些仿冒者有的将“溢壶茶”进行了删减、变形,从而产生似是而非的效果,有的注册了异地的相同字号,有的甚至在网店名称中直接使用,方法可谓五花八门。经与当事人、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律师反复沟通,最终形成了系统维权方案,即根据每个可能侵权主体,首先从侵权行为方式区分相同商标侵权、相似商标侵权、字号不正当竞争侵权、其他不正当竞争侵权,以此排列优先顺序;其次根据侵权主体是否具有网络侵权行为,以有网络侵权行为优先打击;最后“以点带面”,尽力保证第一个案件胜诉判决来促进其他案件诉前和解,以有效降低诉讼成本。经过科学分析排序,最终选择苏州市的“XX区益壶茶茶楼”这一相同或相似商标作为保全证据的第一站。 确定取证对象后,承办公证员与常州溢壶茶XXX的代理律师精心设计取证方案,事先对取证过程中关键环节的把控、证据的收集、取证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等作出安排,确保证据合法、有效。随后,承办公证员带上助理陪同代理人驱车赶到苏州市南门路XX标有“益壶茶”招牌的经营店,公证人员首先对该经营店的“益壶茶”招牌等外观进行拍照,随后一同进入该经营店的包厢,代理人以普通顾客的身份向该经营店工作人员索要点餐单、酒水单、点茶单,并交由公证人员对有“益壶茶”字样的菜单进行拍照。公证人员将消费过程中经营店工作人员提供的有“益壶茶”标识的毛巾、纸巾、湿巾等物品进行拍照并各留取一份保管,其间还对该经营店的相关状况进行拍照。消费结束后,代理人根据事先确定的取证方案向该经营店工作人员索要消费凭证,并取得了打印的消费清单和发票,同时还现场取得一张预约消费的名片。回到公证处后,公证人员立即对现场取得的证据进行梳理、拍照、封存,并依法及时出具了公证书。 常州溢壶茶XXX取得证据后,要求苏州市XX区益壶茶茶楼停止侵权行为未果,随后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历经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级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苏州市XX区益壶茶茶楼”须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公证书成为常州溢壶茶XXX胜诉的关键,日前该案已经顺利执行完毕。该案的成功维权,为溢壶茶下一步全国性维权行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6)常常证民内字第1099号 申请人:常州溢壶茶XXX,住所:钟楼区XXX 投资人:佘XX 委托代理人:郑XX,男,一九六四年七月十二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常州溢壶茶XX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委托郑XX于二○一六年XX月XX日向我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吴X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郑XX等人于二○一六年XX月XX日上午十二时左右来到位于苏州市南门路XX标有“益壶茶”招牌的经营店,本公证员用自己的手机对该经营店的招牌等外观进行拍照。随后我们一同进入该经营店二楼标有“XX”的包厢,郑XX以普通顾客的身份向该经营店工作人员索要点餐单、点茶单并点菜、点茶、消费,郑XX将工作人员提供的毛巾、纸巾、湿巾各保留一套交本公证员保管。其间,本公证员用自己的手机对该经营店工作人员提供的点餐单、酒水单和点茶单等的相关内容及毛巾、纸巾、湿巾等进行拍照,并对该经营店的相关状况进行拍照。消费结束后,该经营店工作人员向郑XX出具了打印的消费清单,本公证员用自己的手机对该清单进行拍照(原件由郑XX保管)。随后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吴迪陪同郑XX来到位于该经营店一楼的收银台,郑XX使用银行卡支付餐饮、茶水消费款共计人民币陆佰玖拾元,工作人员向郑XX出具了金额为人民币陆佰玖拾元的《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电子)发票联》一张,郑XX在收银台还取得一张预约消费的名片。其间,本公证员对该经营店的相关状况进行拍照。下午十三时四十分左右我们一同离开该经营店,郑XX将现场取得的发票、名片交本公证员保管。当日回到公证处后,本公证员将现场拍摄的消费清单电脑小票照片提取并打印一式四份(内容见附件一),其中一份交郑XX签字确认。本公证员将保管的发票、名片各复印一式四份(内容见附件二、三),其中一份交郑XX签字确认。在本公证员办公室,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吴X用本公证员的手机对郑XX交本公证员保管的毛巾、纸巾、湿巾、名片进行拍照、封存连同保管的发票一并交郑XX保管。本公证员将上述拍照所得照片打印一式三份(内容见附件四),每份打印件四十页。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消费清单电脑小票照片打印件为本公证员现场拍摄所得,与原件内容一致;所附的《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电子)发票联》、名片复印件的内容与郑XX现场取得的原件一致;所附的照片打印件四十页为本公证员拍摄所得,与实际情况一致。 附件一、消费清单电脑小票照片打印件一页 附件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电子)发票联》复印件一页 附件三、名片复印件一页 附件四、照片打印件四十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常州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