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继承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黄某与丈夫张某育有一双儿女。张某后因意外死亡,生前并未留下遗嘱。黄某遂前往南京市紫金公证处办理法定继承公证。但黄某的公婆甲、乙认为儿媳黄某年纪尚轻,今后很有可能再婚,故而老两口不愿配合黄某一同去公证处办理法定继承公证,并扬言要去法院诉讼,坚决不让黄某得到儿子张某的遗产。由于办理法定继承公证需要继承人全部到场,公证员告知黄某紫金公证处是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的特邀调解组织,并已经成立了紫金公证处人民调解工作站,可与其公婆先行调解,等双方对相关法律法规有了基础认知后再做决定。 一个月后,黄某与公婆甲、乙一起来到了紫金公证处人民调解工作站,调解工作站安排了调解经验丰富的人民调解员及公证员共同进行调解工作。经询问,调解员和公证员了解到,被继承人张某遗产包括两处房产、两辆小型汽车及保险金,其中两处房产及两辆汽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处房产还有银行贷款未结清,保险因甲、乙不配合填写、提交相关材料,因而一直未能进入理赔程序。此外,甲和乙怀疑儿媳黄某转移、挪用了张某的存款。对此,公证员告知双方可以在公证机构的协助下一同前往金融机构进行具体查询。至于房产及车辆的价值,可以由公证处联系专业的评估机构予以评估,也可以由双方自行寻找评估机构评估或通过网络平台询价。提出了初步解决方案后,调解员和公证员又继续耐心地与双方进行沟通:公婆表示儿子意外死亡,他们老无所依,儿媳黄某还年轻很可能再婚,所以他们要求多继承遗产,并要让他们随时探望孙子和孙女。黄某则表示以后要带两个子女生活,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越来越高,所以也需要多继承遗产。鉴于双方都要求多继承遗产,矛盾点较为集中,再继续共同调解可能会激化双方的对立情绪,公证员和调解员决定转换成“背对背”式的调解,分别与双方进行沟通、引导,再由调解员和公证员作为双方之间沟通的桥梁,从而避免矛盾激化。经过调解员和公证员分开劝导双方当事人,老两口认识到自己年事已高,确实没有太多精力能去照顾孙子女且自身文化程度不高,不能为孩子们提供良好的教育条件,黄某是否再婚也是她自己的权利,但是黄某毕竟是两个孩子的母亲,也不会让自己的孩子受委屈,孙子女和他们自己之间的亲缘不会因为黄某而被斩断。与此同时,公证员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为黄某进行了法律层面的剖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1、1062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黄某与张某婚后属于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 张某生前能够安心工作,也要归功于她对家庭的付出,但同时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父母、配偶、子女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调解员和公证员又分别跟双方进行了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公婆甲、乙生活条件尚可,并且有其他子女承担赡养义务。但张某、黄某的子女还很年幼,考虑到日后生活、教育、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黄某一个人的抚养能力有限,分配遗产时,张某的子女应适当予以照顾。次日,公证员和调解员在“背对背”调解颇有成效的基础上,重新组织双方坐在同一张桌上,并告知双方可以自由选择以下两种方式:第一,选择去法院诉讼。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继承的诉讼案件审判时限较长,而张某与黄某购买的其中一套房产仍有数百万元贷款,若每个月月供不低,不尽快完成遗产的分割,可能会导致未及时偿还贷款而失信;第二,选择申办继承公证,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规定的,公证当事人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就可以取得公证书去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取得遗产。儿媳黄某和公婆甲、乙均表示不愿意对簿公堂,耗费大量时间精力,也影响家庭关系。调解员协同公证员为双方就遗产分配进行了进一步磋商,终于促成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公证员为双方办理了继承公证及析产公证。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我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及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当事人进行说服规劝,促进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并使其在主自愿情况下,达成协议,消除纷争。公证工作也一直在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非诉讼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公证与人民调解的结合可以有效发挥各自优势,提高情绪对抗严重的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成功率,节约司法资源。2020年,紫金公证处成为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积极参与雨花台区法院诉前调解工作,并成立了紫金公证处人民调解工作站。在黄某继承、析产公证案中,“公证+调解”的结合有效化解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维护了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 黄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丙,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法定代理人:黄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法定代理人:黄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XXX。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黄某、甲、乙、丙、戊于XXXX年XX月XX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被继承人张某遗留的房产、车辆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XXXX等。 本处向申请人及有关人员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意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张某于XXXX年XX月XX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张某遗留财产为:XXXX。 三、被继承人张某与黄某是原配夫妻,被继承人张某共有两个子女,分别是丙和戊;被继承人张某的父亲是甲,被继承人张某的母亲是乙。 四、继承人黄某、甲、乙、丙、戊均称,被继承人张某无其他继承人,生前未订立过任何形式的遗嘱,无可视为遗嘱的其他意思表示,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并对此均无争议。通过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查询,均未查到被继承人张某办理过遗嘱公证,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无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现黄某、丙、戊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张某的上述遗产,甲、乙表示自愿放弃继承被继承人张某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被继承人张某的遗产继承适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上述房产及车辆的1/2为被继承人张某的遗产。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张某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现黄某、丙、戊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张某的上述遗产,甲、乙均表示自愿放弃继承被继承人张某的上述遗产,故被继承人张某的上述遗产由其妻子黄某、女儿丙、儿子戊三人共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紫金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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