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与子女共有房产的继承权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张某与周某系原配夫妻,只有一个子女张甲。张某、周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张某的名义与其儿子张甲共同登记有房产一套,共有形式为共同共有。张某于2017年死亡,张某生前与其配偶周某无夫妻财产约定,也未立有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张某的父母在其去世前均已死亡。现张甲欲继承父亲张某的遗产,但张甲常年在香港定居,只能趁节假日办理公证,办完公证后就要返回香港,后期无法亲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本公证员受理后,认为该案的难点有二:1、上述房产系死者与其配偶以死者的名义与其子共同登记,死者的遗产份额问题2、张甲继承遗产后,办理过户手续问题。 首先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为了配合张甲的办理时间,公证员定于国庆节假日期间为其办理公证。公证员与周某进行多次沟通并审阅了相关材料,又通过电话与张甲交流后,设计了公证方案如下:1、周某和张甲申请办理析产协议公证,析出张某的遗产份额;2、张甲申请办理继承及委托公证,张甲作为遗产实际取得人委托周某代办过户手续;3、周某持继承公证书和委托公证书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将房产全部登记于张甲名下。 按照上述方案,公证员办理了相关公证的受理手续后,张甲就返回了香港。经走访核实,公证员认为被继承人张某的家庭情况属实,遂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了公证书。张甲的母亲周某持公证书顺利地将房产登记于张甲名下。

【公证书格式】

析产协议 协议人: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张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周某是张某的妻子,张甲是周某与张某的儿子。张某与张甲二人在XX市XX路XX号XX室共同登记有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编号:XXXX。现张某已于X年X月X日因病在郑州市死亡,张某生前对上述房产无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张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儿子张甲、妻子周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的规定,对于上述房产,周某与张甲均一致同意: 1、上述房产中50%产权属于张甲所有,另外50%产权属于张某与其妻子周某夫妻共有,该夫妻共有财产的一半是张某的遗产。 2、本协议内容是上述协议人自愿签订,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特立此协议。 协议人 X年X月X日 委托书 委托人:张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受托人: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人张甲与父亲张某二人原在XX市XX路XX号XX室共同登记有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编号:XXXX。现张某已于X年X月X日因病在郑州市死亡,张甲继承了张某在上述房产中的遗产份额。因委托人届时不能亲自办理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手续,特委托周某代为办理和领取新的不动产权证的相关手续,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委托期限: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 受托人无转委托权。 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所实施的行为,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委托人 X年X月X日 公 证 书 (2018)豫郑绿证内民字第XX号 申请人: 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XXXX。 张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XXXX。 公证事项:财产分割协议 申请人双方于X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财产分割协议》公证。 经查,申请人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财产分割协议》。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依据该协议,双方约定:位于XX市XX路XX号XX室的房产中50%产权属于张甲所有,另外50%产权属于共有人张某(X年X月X日死亡)与配偶周某夫妻共有,该夫妻共有财产的一半成为张某的遗产。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申请人周某、张甲于X年X月X日在本处签订了前面的《财产分割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指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市绿城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XX月XX日 公 证 书 (2018)豫郑绿证内民字第XXXX号 申请人:张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XXX。 关系人: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XXX。 被继承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生前住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张甲因继承被继承人张某的遗产,于X年X月X日向本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房产档案材料、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关系人的身份进行了核实,对申请人、关系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对申请人、关系人进行了询问,申请人、关系人对有关事实确认如下,并表示自愿承担举证不实或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 一、被继承人张某于X年X月X日因病在郑州市死亡。 二、被继承人张某生前与申请人张甲在XX市XX路XX号XX室共同登记有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编号:XXXX。 被继承人张某的配偶周某、儿子张甲于X年X月X日在我处签订协议确认:上述房产其中50%产权属于张甲所有,另外50%产权属于张某与其配偶周某夫妻共有财产,其中一半成为张某的遗产,【见(2018)豫郑绿证内民字第XX号公证书】。 三、申请人和关系人均称被继承人张某生前无遗嘱、遗赠,无夫妻财产约定,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经查询中国公证协会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信息查询结果显示:没有被继承人张某的公证遗嘱信息。 五、被继承人张某的配偶是周某;被继承人张某只有一个子女,即其儿子张甲。 六、被继承人张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本人死亡。 七、被继承人张某的配偶周某表示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上述遗产的继承权,被继承人张某的儿子QUOTE [关系人3.姓名]张甲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 依据上述事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第二项所列财产属于张某的部分为被继承人张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张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张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本人死亡,故上述遗产应由被继承人张某的儿子张甲、配偶周某共同继承。 现被继承人张某的配偶周某示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上述遗产的继承权,被继承人张某的儿子张甲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张某的上述遗产由其儿子张甲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市绿城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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