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某日,深圳龙岗区某公司的员工张某因公司需要运输货物,通过某手机货运平台下单,司机王某接单后按照平台指定地点将货物运送到达目的地后,发现无人接货。原来货运平台显示的收货地址为东莞市某大街,而真正的目的地却是东莞市某街,“某街”与“某大街”仅一字之差,却相隔50多公里。后因双方协商未果,王某将货重新拉回深圳并留置了该批货物,同时要求某公司支付往返运费和超时损失费。而张某因疫情原因滞留在湖北省,则授权同事罗某来解决此事。 罗某与王某交涉后,表明原先达成的运输合同没有顺利完成,认为王某提出的往返运费和超时损失费不合理,要求王某归还车上货物,并由公司安排其他货运公司送货,王某则表示要对方支付损失费之后才归还货物,罗某随后拨打110报警处理。出警民警到达现场询问详细情况后,经过耐心地劝解和释法仍无效,遂移交派出所调解室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据调解员了解,双方系因货物运输问题引起的纠纷。某公司工作人员罗某认为,同事张某在货运平台按正确地址下单,司机王某接单后因自身原因将地址弄错导致货物未及时送到,因客户急需该批货物,如果王某已经将货物送达,给付往返运费和适当损失还可接受,但现在王某未将货运送到还要求赔偿,因此觉得王某的要求并不合理,且要求王某无条件归还货物,以便某公司及时将货物尽快送达客户手上。 王某则认为在货运平台接单后,其曾反复与张某确认收货地址是否准确,在得到确认之后才运输货物。另外,在到达地址东莞某大街出现无人接货后,也曾与张某联系要求某公司另外支付转运到正确地址(东莞某街)的费用,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不得已才将货物拉回深圳。随后,王某展示了货运平台上的目的地为加大加粗字体显示的“东莞某大街”,而下面小字体却显示为“东莞某街”,因此表示自己并非过错方。同时称其亦是满肚子气,本因疫情严重不敢出车导致生意惨淡,此次冒着危险将货物拉到指定地点后却联系不上人,不但未得到谅解还闹到了派出所。 综合双方对案件的陈述,调解员分析争议焦点是产生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而究竟是谁的过错导致,还需进一步剖析。 首先,在双方均愿意接受人民调解的前提下,调解员采用传统“背对背”调解法展开情绪疏导和普法析理工作。采用“同理心”原则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建议双方换位思考,将心比心考虑问题。 其次,基于当事人的对抗情绪,调解员建议双方先控制住情绪,把焦点放到解决问题上。尤其在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严峻的情形下,大家的工作、生活等都会面临着挑战,目前全国人民都在齐心协力抗击疫情,建议双方都尽可能做出一些让步和牺牲,从而达到双赢的效果,不要让损失继续扩大。 再次,调解员给罗某详细分析了细节。从货运平台下单记录显示,加粗字体显示的是错误地址,小字体显示的才是正确地址。一字之差导致混淆,又因双方均未及时有效沟通才导致最终的损失,通过现有的材料很难界定该错误是谁的责任,且从现实情况讲,司机是不能主动在货运平台上修改收货地址的。另外,客户急需该货物,如果该笔订单不及时履行,会严重影响与客户的长期合作关系,从而会使损失更大。因此建议公司方面从情理上作出一些让步,把已经或可能即将发生的损失降到最低。 另一方面,调解员建议王某换位思考,在订单送货地址错误的情况下,如果双方能及时有效沟通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而目前该笔订单尚未完成,货物仍然在原点,作为货物运输合同的委托人当然有权利拒付运费。从法律角度而言,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其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因留置超出债务范围而导致的损失是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王某未能完成货物的运输义务,留置的货物价值已经超过了该运费和超时损失费要因此承担一定责任的。 调解员分别针对双方的情况,从情、理、法三方面进行利弊分析。司机王某车上的货物就像是“烫手的山芋”,货物没有卸下来也无法再接其他订单。而某公司的货物在客户急需的情况下无法交货,也会严重影响公司的信誉,导致客户流失。双方的损失都会继续扩大。建议双方协商一个合理范围的金额,尽快解决纠纷,以将双方的损失降到最低。在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协议。
【调解结果】
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如下: 1.由货运合同的委托人一次性补偿司机王某运费和其他损失等共计人民币1600元整。双方在货运平台上取消该笔订单。 2.王某在收到以上款项后,将该货物运到深圳市龙岗区某公司的工厂门口,由某公司卸货。双方就此事互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案例点评】
该案因一字之差导致运输纠纷发生,化解重点在于普法释理,实现情、理、法三者的灵活运用和相得益彰,引导双方选择都可以接受的方案达成一致,从而避免双方在本次纠纷中两败俱伤。在情理上,调解员采用“背对背”、“同理心”调解法,充分理解双方在该事情上的立场和做法,使双方激动的情绪做一个降温过程,然后尽量从双方立场上,将心比心考虑对方的难处。在法理上,调解员充分运用“案主自决”的理论,结合具体情况,详细分析相关法律原则,促成双方在不扩大损失的原则上,妥善解决本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