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2022年,安徽省黄山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建立并完善了“1+8+x”普法工作机制,聚力构建并优化基层公路治理法律服务网络,“1”即安徽省黄山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制定了“上门送法”制度,细化量化“上门送法”的具体要求,并将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核;“8”即8个基层公路分中心分别建立辖区内的普法对象名录,并实行动态管理;“X”即基层公路分中心结合工作实际,创新采用流动课堂、法治开放日、定制送法、法治专员等多种方式开展上门送法,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以及涉路业务指导,及时帮助解决涉路法律诉求,既保障了企业和群众的权益,也营造了“依法用路 爱路护路”的良好氛围,推动了全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的高质量开展。2022年,全市公路系统组织开展“上门送法”近200场,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份,接受咨询300余人次,帮助市场主体成功办理大件运输许可185起,涉路施工许可37起,解决企业和群众其他涉路问题20余个。
【重点宣传内容】
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行业法律法规,重点宣传公路安全保护的法律法规常识和涉路业务的政策规定。 1.公路归谁所有?由谁管理? 答:国家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收费公路,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由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在安徽省,根据《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安全保护工作,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公路行政执法工作,公路公益服务机构具体负责除经营性收费公路以外的公路养护和通行保障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交通安全以及与公路安全保护相关的治安管理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路安全保护相关工作。 其中,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的安全保护工作由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县道、乡道和村道)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2.公路包括哪些范围?什么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是否受保护? 答: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范围。 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3.哪些行为是属于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 答:常见的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①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②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擅自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③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两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从事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④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使;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使的; ⑤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⑥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 ⑦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置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 ⑧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 ⑨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⑩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4.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的,可以由交通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行政处罚;影响交通安全,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公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5.发现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理?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公路安全保护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依法调查处理举报事项,将调查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并为其保密。 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均可以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6.在公路上从事哪些行为需要申请许可?向哪个部门申请?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答:在安徽境内公路上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八)占用公路两侧边沟;(九)更新采伐护路林。 申请进行上述第一至第八项涉路施工活动的,需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申请进行上述第九项涉路施工活动的,需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书面说明砍伐理由、砍伐树木的位置、种类和蓄积量;(二)补种方案符合公路绿化工程技术标准;(三)作业方案符合保障公路安全、畅通要求。 涉路活动的具体许可名称、申请材料等内容以具有管辖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指南为准。
【活动特点和效果】
通过构建“1+8+x”基层公路治理法律服务网络,丰富了公路部门开展社会普法的方式方法,提高了普法的针对性,为企业和群众学习掌握公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创造了更加便捷便利的条件,既提高了公路部门普法工作的效率和成效,也有助于激发企业和群众的学法守法热情和兴趣。 一是更精准对接企业和群众的法律诉求,“上门送法”将以往面上普法宣传延伸到具体的点上,在“请进来”和“走进去”的法律服务中,公路部门架起了与企业和群众的“直通车”,实现了与企业和群众的常态化沟通对接,有利于全面深入了解企业和群众的法律诉求,弥补了面上法律服务有效覆盖不足的问题。 二是更生动普及行业法律法规知识。“上门送法”以企业和群众关心关注的具体事情或问题为切入点,针对性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款和政策规定进行宣传解读,实时普法和以事说法改变了以往泛泛而谈的普法宣传模式,让法律服务更形象具体,更贴近企业和群众的生产生活。 三是更高效解决企业和群众的涉路问题。“上门送法”以点对点,甚至一对一为法律服务工作的基础,可以根据企业和群众反映的具体诉求提出专门的解决方案,有利于提高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为更快更好解决企业和群众的涉路问题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