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涉嫌故意杀人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是湖北省郧西县某镇人,因婚姻家庭琐事常年与丈夫柯某发生矛盾。2015年12月8日晚上,两人又因琐事吵完架后,王某心存怨气,在柯某准备于次日早上食用的剩面条中,投入了半瓶老鼠药欲报复柯某。12月9日早上,柯某在食用了王某投放老鼠药的剩面条后出现反胃、干呕的症状,遂质问王某是否在剩面条中投入了其他物质,王某否认后,柯某以向公安机关告发为由要求王某说明真相。王某遂承认自己于12月8日晚将家中存放的半瓶老鼠药投放至剩余面条中的事实,并请求柯某不要报警。柯某将剩余面条及洗锅水倒入厕所,王某陪同柯某前往当地卫生院进行洗胃治疗。2016年1月19日,柯某与王某再次发生争吵,柯某想让公安机关教育王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16年1月21日,郧西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王某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对王某执行逮捕,在对本案侦查终结后,于2016年3月23日向郧西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因念及夫妻感情,且柯某常年患有尘肺病、哮喘,生活无人照料,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柯某遂向郧西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为自己的妻子、本案嫌疑人王某指派律师进行辩护。2016年4月23日,郧西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柯某的申请,指派专职律师柯昌斌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调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对证据进行剖析,发现本案尚有疑点没有查清,认为现有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认定王某故意杀人罪成立。为审慎起见,承办律师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王某并找到其丈夫、本案被害人柯某了解情况及核实相关细节,通过与柯某谈话,对本案的前因后果和基本背景事实有了一个更为直观的判断和把握,也更加坚定了自己之前的判断:本案不仅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事实证据不足,现有证据反而指向犯罪嫌疑人根本没有故意杀人的故意。 一、柯某曾经使用“猫人牌”杀鼠剂的时候,其饲养的家畜食用后安然无恙,对此事实,柯某曾明确告知了王某,并且还告知了王某“猫人牌”杀鼠剂对人畜没有危害,王某对此至少知道家中的“猫人牌”杀鼠剂对人畜是没有危害的,在王某明知“猫人牌”杀鼠剂对其丈夫柯某没有危害的情况下,在柯某的饭中下“猫人牌”杀鼠剂,能够说明王某没有杀害柯某的故意,只是因柯某长期吵骂她,心怀怨恨,想吓唬、报复一下柯某而已,这点在王某的讯问笔录中能够体现,这一事实也得到了柯某的证实,与王某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 二、“猫人牌”杀鼠剂的毒性如何、能否致人死亡的证据不够充分。本案中王某投放的“猫人牌”杀鼠剂系2014年7月份柯某在同村村民陈某手中以1元1瓶的价格购得,用来毒家中老鼠的,当时购买了2瓶。在王某作案之前,曾使用过两次,用去了一瓶半,至于其毒性如何,王某在笔录中也只提到,只知道是毒老鼠的药,可以毒死老鼠、麻雀,且在前两次使用后,其并没有见到毒死的老鼠。 三、王某和柯某都讲到其家中的“猫人牌”杀鼠剂是使用过的,王某投入剩饭中的杀鼠剂是家中剩余的半瓶,用胶布封口存放,“猫人牌”杀鼠剂在开封后是否挥发其功效、挥发后的杀鼠剂能否足够致人死亡也没有证据证明。 基于以上三点,承办律师向公诉机关郧西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王某故意杀人的事实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辩护意见。 郧西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在对本案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后,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于2016年9月13日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确实充分证据证实王某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现有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对王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案件点评】

涉嫌故意杀人罪在审查起诉阶段因证据不足被不起诉的情况,在基层法律援助案件中比较少见,该案的成功办理,离不开承办律师对全案证据缜密细致的分析研判和其自身扎实法律功底的运用,更源自于承办律师严谨的办案态度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那就是作为一名执业律师,不管案件处在哪个阶段,不管有多大的可能性,都应该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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