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陈某,女,1980年5月出生,湖南省耒阳市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9年11月14日入辽宁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陈某分别于2016年6月21日和2019年2月28日被裁定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1月25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辽宁省第二女子监狱三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陈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陈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据此,会议认为陈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陈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1月28日,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服刑人员陈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陈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评审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陈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监狱长办公会议对陈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陈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陈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7月2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服刑人员陈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因余刑不足,依法裁定对陈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