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涉嫌吸毒嫌疑人毛发进行毒品定性分析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提供的检验委托书及案件相关材料显示,2017年10月某日,嫌疑人邵某因涉嫌吸毒被民警传唤,其尿液经尿检初筛呈冰毒阳性。为查明邵某是否属于吸毒成瘾情况,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委托我单位对邵某头发样品进行苯丙胺类毒品定性分析。

【鉴定过程】

本鉴定参照《生物检材中苯丙胺类兴奋剂、哌替啶和氯胺酮的测定》(SF/Z JD0107004-2016)对送检检材进行苯丙胺类毒品定性分析。 1.所送检材为邵某头发样品,检材自头发根部剪取,长约2 cm。取所送2 cm检材适量,加入内标物,经碱性水解、有机溶剂提取、分离、浓缩后,使用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对样品进行苯丙胺、甲基苯丙胺、3,4-亚甲双氧甲基苯丙胺、3,4-亚甲双氧苯丙胺成分的定性分析。 2.取等量空白毛发作为阴性对照样品,按照上述方法处理后检验。 3.取等量空白毛发添加苯丙胺、甲基苯丙胺、3,4-亚甲双氧甲基苯丙胺和3,4-亚甲双氧苯丙胺标准品作为阳性对照样品,照上述方法处理后检验。

【分析说明】

1.经检验,从阴性对照样品中未检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3,4-亚甲双氧甲基苯丙胺和3,4-亚甲双氧苯丙胺成分,并检出内标物,说明阴性对照样品中无干扰,且提取过程有效。 2. 经检验,从阳性对照样品中检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3,4-亚甲双氧甲基苯丙胺和3,4-亚甲双氧苯丙胺成分,并检出内标物。 3.从所送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并检出内标物。

【鉴定意见】

从邵某头发样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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