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市民史某欲将一处与妻儿共有的房屋出售,但在办理过户登记时遇到了困难。公证员经询问了解到,房屋共有人之一,即史某的儿子史某某是一名海员,史某某长期在海上不能回来,因而无法亲自到场协助房屋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为尽快办理过户手续,史某来到泰州市海成公证处寻求帮助。承办公证员遂建议史某某可以通过“远程视频公证”系统办理委托公证,经沟通,史某、史某某均认同。 正式办证前,公证员事先通过电话向史某某阐明了“远程视频公证”系统的办证流程。史某某在了解清楚相关办证流程后,遂借助手机微信,向泰州市海成公证处提交了公证申请。公证员查看申请后,根据史某某在线预约的时间与其进行视频连线。在确认史某某身份及真实意思表示,并告知史某某办理此项业务的相关权利义务、法律风险等内容后,公证员起草了委托书,并通过“远程视频公证”系统将委托书传输给史某某。很快,史某某通过“远程视频公证”系统顺利完成了委托书的电子签名。办理远程视频办证的当天,史某便拿到了委托公证书,顺利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从申请的提交到委托公证书的出具,当事人史某某仅花费了半天时间,实现了全程“零跑腿”。 2020年,江苏省公证协会在新冠疫情发展的关键时期开发出了“远程视频公证”系统,为旅居海外、身处异地的公证当事人提供线上申请办理委托、声明等部分公证业务,旨在解决当事人受疫情阻隔无法到公证机构现场申办有关公证的难题。本案公证处通过“远程视频公证”系统延伸服务触角,及时有效地帮助当事人走出了售房过户的困境,方便群众的同时,也显著提升了公证机构服务能力。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 史某某,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现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史某某于XXXX年XX月XX日,通过江苏省远程视频公证办证平台,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史某某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泰州市海成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