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张某某,男,1970年4月1日出生,吉林省梨树县人。因犯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1年11月7日被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罚金人民币4万元。刑期自2011年6月11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止。2015年7月3日减刑1年4个月。于2011年12月30日入吉林省镇赉分局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发入院。2016年4月9日15时许,罪犯张某某因突发头昏、伴左侧肢体活动不灵,被紧急送入镇赉分局中心医院,入院时查体:血压160/110mmhg,神志不清,语言欠流利,舌左偏,左侧肢体活动不灵,左侧肌力3级。头CT回报:脑出血。患者病情危重。于2016年4月9日17时30分许转至吉林省白城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当日吉林省白城市中心医院下达《病危病重通知书》,其诊断为:脑出血,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该犯于2016年5月4日被送入吉林省新康监狱继续治疗,新康监狱于2016年5月6日下达危重病人报告单:该犯患脑出血术后、肺内感染、左侧颞部骨缺如、病情危重。 (二)监狱医院把关。2016年4月10日,监狱医院三人医疗鉴定小组鉴定,罪犯张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建议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三)家属签保。按照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监狱收到相关诊断鉴定材料后及时联系张某某的妻子,经过认真细致地考查,监狱确认其符合保证人资格。2016年4月11日,监狱考虑到张某某的病情危急,特派监狱刑罚科民警到白城市找张某某的妻子签属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但张某某的妻子及其家属拒绝签保。2016年5月6日因吉林省新康监狱对张某某下达病情危重通知。监狱刑罚科民警再次与张某某妻子联系,张某某的妻子等亲属扔拒不签保。通过监狱刑罚科民警多次耐心劝说,2016年5月11日张某某的妻子同意签保。 (四)启动紧急保外就医程序。2016年5月11日,由于该犯病情危重,监狱立即启动紧急保外就医程序(以下简称“急保程序”)。 (五)监狱审核及检察机关审查。急保程序启动后,该犯所在监区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经监区长办公会决定,对张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将材料提交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刑罚执行科立即召开科务会,研究讨论案件并一致同意对罪犯张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驻监检察机关同志列席,共同审议并通过了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六)提请省监狱管理局审批。2016年5月13日,监狱将罪犯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相关材料提请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省局生活卫生处对罪犯病情进行认真审核,认为该犯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刑罚执行处审核认为:案卷资料齐全、完备、规范,办理程序符合《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要求,提请建议适当。考虑该犯病情危重,短期内有生命危险,卫生、刑罚两处仅用30分钟即将案件审核完毕,并按照急保程序要求,报分管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决定批准保外就医。
【案件办理结果】
2016年5月13日,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罪犯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16年5月14日在镇赉监狱对此次紧急保外就医进行了三日公告,未收到任何举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