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刘某某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14日,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向刘某某借款数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不久,该公司资金链出现问题,无法偿还借款。2017年6月27日,刘某某向重庆市铜梁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提起民事诉讼,向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追讨借款。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刘某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要求向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追讨借款,属民间借贷纠纷,而该事项不属于重庆市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法律依据】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权益的;(六)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八)交通事故、医疗纠纷、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责任事故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赔偿的;(九)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十)国家和本市规定因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刘某某要求向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追讨借款,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不属于重庆市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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