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06年11月,冯某某、吴某某在肃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13年2月,吴某某向肃南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但未对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分割。2015年月月份,冯某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依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向人民法院提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但考虑到自身经济困难,特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请人冯某某未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 (二)申请人冯某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 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可以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外,经济困难的公民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1.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2.涉及虐待、遗弃或者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3.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4.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 (三)《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对下列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免于审查:1.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城镇居民;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3.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4.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5.符合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人员;6.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人员;7.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8.人民法院指定辩护和给予司法救助的人员;9.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的农民工;10.途经本省因突发事件或者特殊情况需要援助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