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依法治安管理处罚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某,男,1994年10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湖南省泸溪县。2017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浙江省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2018年9月25日。2017年9月27日,杨某某到泸溪县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杨某某入矫后,不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2018年1月,杨某某私自外出,无故缺席县司法局开展的集中教育,接通电话后强硬拒绝参加训诫,被口头警告一次;2018年4月10日,州检察院和州司法局在社区矫正工作督查中发现其本人长期未按规定使用手机app定位签到。当天,司法所工作人员通知其本人按要求签到,其本人仍拒绝执行,经县司法局和司法所工作人员数次谈话,仍未见改正。4月12日,杨某某到司法所报到后,未经请假私自外出,司法所工作人员打电话要求其回家。4月23日,司法所通知杨某某于4月24日到县矫正中心接受集中教育,其又无故缺席,此后拒不接听司法所电话,5月2日,县司法局下达书面警告一次。通过走访社区干部、保证人,对相关证人、证言进行调查取证,认定杨某某缓刑执行期间私自外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2018年5月2日,泸溪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召开集体评议会,经集体评议,认为杨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款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对杨某某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经县司法局领导批准并报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县公安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某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泸溪县公安局于2018年5月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杨某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将结果书面通知泸溪县司法局。当天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某,由泸溪县公安局送达泸溪县拘留所执行。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杨某某拘留期满被释放后,表示对自己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行为有了深刻的认识,明白了社区矫正是一种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不遵守规定会受到严厉的处罚。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某被行政拘留后改变了服刑态度,目前思想稳定,表现较好。 (五)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泸溪县司法局在决定提请公安局对杨某某进行治安管理处罚的同时,将相关情况向县人民检察院进行了书面汇报,得到了县人民检察院的支持,并督促县公安局尽快作出处罚决定。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杨某某多次违反监管规定被行政拘留在全县社区服刑人员中引起了巨大反响,5月12日,县司法局将本次社区服刑人员被治安管理处罚的案例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并组织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集中教育,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小结】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对屡教不改、不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要用足用好处罚措施,综合运用警告、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提请撤销缓刑、提请撤销假释、提请收监执行等手段。这样不仅可以有效惩处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也可以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有力维护刑罚执行的权威,增强社区矫正的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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