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23日,新疆某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雇佣丁某某为其公司的机器设备操作工,主要负责编织袋制作的机器操作工作。2019年12月23日上午11时,丁某某工作中不慎被涂膜机绞伤,后前往一八四团医院进行医治,经医院诊治,考虑血管神经肌腱损伤,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后丁某某转入奎屯仁慈医院。经诊治,丁某某伤情为:1、右上肢外伤;2、右尺骨近端骨折;3、右食完全离断;4、右食指指深屈肌腱抽出;5、右中环指不全离断。丁某某住院16天,于2020年1月8日出院。2021年5月23日,新疆明正(双语)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丁某某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丁某某的医疗费50484.62元已由新疆某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垫付。丁某某要求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费用共计80000元,双方发生赔偿纠纷。 2021年5月25日,丁某某向第十师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了解到丁某某常年于184团打工,为本地农民工,符合《兵团法律援助业务工作规程》第十七条“依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及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无需进行经济困难审查:......(五)农民工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因公负伤人身损害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丁某某法律援助服务,并于2021年5月25日指派新疆巴里巴盖垦区查干屯格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李蒙作为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 承办人积极与被申请人协调,要求其尽快支付丁某某人身损害赔偿金,并监督发放丁某某人身损害赔偿金。在承办人的努力下,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新疆某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申请人丁某某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80000元;二、双方签订本协议后,申请人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丁某某提供劳务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有关的事宜向被申请人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三、本协议内容双方已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后果,双方对协议处理完全满意;四、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就丁某某提供劳务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纠纷一事全部解决,再无其他争议。此款已于2021年07月15日履行完毕,本案办结。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简单的提供劳务者追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经过承办律师的努力,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了较满意的结果。